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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 点击数:19902 更新时间:2008/8/1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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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评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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