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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8281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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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最新评论: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5-26
      【生效日期】2009-05-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公安部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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