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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8280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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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最新评论:
    碍灭火战斗行动时,可以进行破拆;

      (四)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的高温浓烟时,为改变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定向排除高温浓烟,便于救人、灭火,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火势扩大的部位进行破拆;

      (五)在破拆建(构)筑物时,应当注意承重构件,防止因误拆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在有管道设备的建(构)筑物内部破拆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防止因管道损坏造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以及毒害物质泄漏;

      (六)在破拆建(构)筑物和设施过程中,应当划出安全警戒区,设置安全警戒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火场供水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

      (一)就近占据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装备保证火场主攻阵地特别是内攻救人灭火力量的供水;

      (二)使用市政消火栓供水时,应当根据给水管网的形状、直径和压力确定消火栓的使用数量;当火场供水压力不足时,应当通知供水部门增大水压;

      (三)根据消防车泵的技术性能和水源与火场的距离,合理选择直接供水、接力供水或者运水供水的方式,并尽量使用大口径水带铺设供水干线;寒冷地区冬季灭火供水时,应当防止供水线路结冰冻结;

      (四)在市政消火栓不能满足火场供水时,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蓄水池、水井等水源设施供水;

      (五)当多层、高层建筑物或者地下工程、生产装置发生火灾时,应当尽量使用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同时利用移动装备供水。

      第七十八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科学确定和使用灭火剂,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

      (一)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和灭火进程以及燃烧物状况,正确选定灭火剂、喷射器具以及供给强度;在确保消防员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接近火点喷射;

      (二)在有珍贵文物、贵重仪器、图书、档案资料等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盲目射水;忌水物质储存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射水灭火;

      (三)对因灭火用水过多可能造成建筑物、堆垛倒塌,船体倾覆和水渍等危害的,应当及时进行防排水作业,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对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现场,应当适当控制用水量,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并组织起火单位及有关部门注意污水排放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七十九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做好参战人员的安全防护,严防人员伤亡:

      (一)进入火场的所有人员,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和防护等级,佩戴防护装具,并经安全员检查、登记;进入火场后应当合理选择进攻的路线、阵地,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二)在可能发生爆炸、毒害物质泄漏、建筑物倒塌和可燃液体沸溢、喷溅,以及浓烟、缺氧等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救人灭火时,应当组成精干作业组,设置安全观察哨,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布置水枪掩护,留有备用力量,严禁擅自行动;

      (三)在需要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降温降压、点火放空、紧急停车等措施时,应当掩护配合起火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严禁盲目行动;

      (四)对火场内带电线路和设备应当视情采取切断电源或者预防触电的措施;

      (五)当火场出现爆炸、轰燃、倒塌、沸溢、喷溅等险情征兆,而又无法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迅速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清点人数,视机再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第八十条 火灾扑灭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备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的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当责成起火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人员看护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二)撤离火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事故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交接;

      (三)归队后,应当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并报告作战指挥中心。

      
    第四节 应急救援

      第八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主要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

      (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空难事故;

      (七)爆炸及恐怖事件;

      (八)群众遇险事件。

      第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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