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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恰似“火药桶” 巧借法律来排除
酉阳县重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巧借东风—法律的震慑力量,平息了一场一触即发的“火药桶”“爆炸”事件—某工地停工引发的以追索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主的劳资纠纷。
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承建了酉阳县某建设工程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发包给该工程建设项目部。而项目部就工程机具之需,又转包给周某某。周某某再与侯某某签订机具租赁合同。即是说,此工程包含了总包、发包、转包、分包等多层复杂因素。
该工程进行一年后,发生了停工现象,民工因工资结算等问题,与承建方发生了激烈冲突。整个工地各方利益交织,矛盾暗涌,恰似一个“火药桶”,随时有可能发生“爆炸”,危及社会的安宁和谐。
县委县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部门限期妥善处理。酉阳县重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委、公安局、信访办召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部和工程施工各班组负责人召开协调会,以期解决施工停工、复工及善后事宜。
调解中心在制定解决方案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强调首先应明确建设工程中租赁合同纠纷的主体问题,然后视情况进行下一步工作。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有限公司承建的在酉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部将此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劳务总包王某某。因施工需要,周某某从王某某处取得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机具承包权。而周某某租用侯某某的塔吊三台,用于酉阳某建设工程项目一期3#、4#、5#楼主体工程建设,双方于2011年7月5日签订了《塔吊租赁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产生纠纷,双方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找项目部要求总承包人承担支付租赁费、赔偿损失和支付民工工资的责任。
调解中心首先从法理上作出分析。在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签订租赁合同的人员周某某是工程转包人,不是有限公司员工,不存在职务行为。真正的承租人应是周某某,而不是有限公司。既然有限公司不是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依法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即是说,有限公司不承担租赁赔偿责任。
虽然工程项目确实是由有限公司承建的,但承建中关系复杂,存在分包、转包等等情况,国家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总承包人应对建设工程中的所有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建设工程款纠纷或者是劳务纠纷,对方依法可以要求总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本案中的租赁合同与总承包方没有关系,要求总承包人承担支付租金和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侯某某应向承租人周某某主张权利。
其次,从现实情况和以人为本大局出发考虑解决的办法。鉴于周某某未能从王某某处结账,而王某某亦未从有限公司结账,故而资金捉襟见肘,要周某某或王某某拿出资金支付民工工资和塔吊租赁费,实在勉为其难。因此,调解中心抓住关键,经过几次三番重点对有限公司做工作,从稳定民工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考虑问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做通了有限公司的工作,促使各方利害当事人达成了协议:终止周某某与侯某某所订《塔吊租赁合同》,并于2013年4月8日前撤出该工程3#、4#、5#楼的塔吊;由有限公司暂代为垫付侯某某租赁费(含停工期间的费用)68万元;待各利害关系人在该工程3#、4#、5#楼的债权债务结算后,有限公司从各利害关系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就这样,一场一触即发的“火药桶”“爆炸”矛盾纠纷在调解中心全体人员的辛勤努力下,用法律为武器,化有形为无形,使矛盾纠纷悄无声息地弥散了。(重庆酉阳县司法局 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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