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重庆讯(通讯员 赵志轩 胡银)近日,长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黄某等四人死亡,一人受伤,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5年10月20日16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沪BT7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俗称“罐车”)沿重庆市长寿区菩提东路东风小康厂往长寿区分水岭方向行驶。被害人黄某驾驶渝BJ5xxx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郭某、李某、魏某、许某由长寿区梓潼方向往长寿区菩提东路东风小康厂方向行驶。当两车行驶至长寿区菩提东路与菩提北路交叉路口处时,因张某驾驶的货车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过,且超过转弯时最高行驶速度;黄某驾驶车辆超过路段标明最高时速,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渝BJ5xxx号驾驶员黄某及乘车人郭某当场死亡,李某、魏某、许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许某、李某经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张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并参与抢救,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被告人张某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经法医鉴定,许某、黄某系颅脑损伤死亡;郭某、李某系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李某、魏某、许某不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因操作不当,致使两车相撞,导致四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情节特别恶劣。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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