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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人杰案今年4月11日就作出一审判决,而不是有些媒体报道的“近日”
◎姜人杰犯的是受贿罪,而不是有些媒体报道的“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姜人杰案是典型的新型受贿案件,推动了“八项禁令”“十条意见”的出台
1、先前媒体的报道不准确
“姜人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和定性部分,态度截然相反。”11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对指控的事实部分,姜人杰没有“任何异议”,但对定性部分,姜人杰“基本不认可”。
姜人杰案发前担任的公职是苏州市分管土地、城建、规划的副市长。最近,有媒体报道:“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姜人杰死刑。”根据这一线索,记者在苏州、南京等地进行了十余天的调查采访。经记者核实确认,今年4月11日,南京市中级法院认定姜人杰收受人民币1.08亿余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这份判决书表明,该案判决已于半年多前作出,姜人杰并没有犯挪用公款罪,先前媒体报道中披露的信息并不准确。
宣判后,姜人杰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据江苏省高级法院法官介绍,目前姜人杰案二审已经开过庭,判决可能于近期作出。
2、姜人杰案促成“八项禁令”“十条意见”出台
姜人杰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这是一起新型受贿案。“单笔收受8250万元,堪称中国之最,而收受方式也很特别,如果没有中纪委的‘若干规定’,没有‘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这笔8250万元巨款还真不好定受贿。”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一位法官说。
这位法官所说的“若干规定”,是指去年5月底中纪委出台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俗称“八项禁令”)。“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则是指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俗称“十条意见”)。这两个文件的精神是一致的,都剑指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受贿形式。
一位办案人员向记者透露,在办案过程中,如何对8250万元定性,存在不同意见。2006年开庭时,姜人杰称没有收受8250万元,只是拿这笔钱开公司,公司委托其子姜荑管理。姜人杰案开庭审理时出现的争议,推动了“八项禁令”的出台。“八项禁令”明确规定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于受贿行为。“但判案不能依据‘八项禁令’,律师也提出了这个问题,所以‘两高’出台了‘十条意见’。”这位办案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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