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金改的几大法律命题
作者:陈霄 高原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772  更新时间:2014/3/19 9:17:51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news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高原
       党的十八大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的金融业发展目标。
       如今,金融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那么,已经开始和即将推进的改革,需要哪些与之呼应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又将会影响哪些罪名调整或取消?

       修改银行法:
       厘清央行地位和职能

       今年两会上,来自金融系统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为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应针对人民银行长期以来履职过程和职责转变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修改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为全面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推动金融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等方面职能的强化已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特征。”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周晓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明确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简单,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能安排与各国强化央行职能的趋势存在较大差距。
       周晓强指出,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设置仍不合理。关于人民银行职责的部分现有规定不适应现实履职要求。他建议,首先应当明确和厘清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能定位,细化和完善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科学设置人民银行的监管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也建议,修法赋予央行更多现场检查权,以提升其调控有效性。
       周学东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表示:即使法律层面赋予央行一定的现场检查职能,央行也只是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行使,是一种专项抽查,也是再监管,并不会替代银监等部门的日常监管,而且不同监管机构之间,也可以进行事前的协调。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现场检查权也是相关法律赋予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活动进行监管的权力。
       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实施,最近的一次修改是2003年。金融危机后,中国除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过修改外,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期货法等,并未有修改或立法,因此成为此次两会金融立法方面的主要呼声。

[1] [2] [3] [4] [5]  下一页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