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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如何发力
“地下的财富成就了城市的光荣,满地的疮痍带来了沉重的包袱。”湖南雄黄矿区的现状,只不过是我国一些资源枯竭型老矿区的一个缩影。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全国118个资源型城市中,资源枯竭型城市已达69个,其中湖南占了5个,分别是耒阳、冷水江、资兴、常宁、涟源。
这些城市曾为湖南、乃至全国贡献出了宝贵资源。以冷水江为例,该市依托锑、煤炭等资源,曾创造了10‰以上的经济总量和7‰的财政收入。然而,经过一百多年的开采,冷水江的地下资源日益枯竭。当地媒体披露,如果继续按传统的能源消耗型模式发展,“世界锑都”、“江南煤海”很快将无锑可采、无煤可挖。
一个更严峻的现实是,资源枯竭型城市普遍面临开采后的环境污染问题。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环境问题都已十分重视,但限于财政能力、技术能力等方面,很多环境问题治理进程缓慢。在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环境治理中,法律又该如何发力呢?
长沙律师曾技芝分析说,虽然目前与土壤污染有关的法律部门众多,如环保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土壤污染的问题都有所涉及,但是这些规定分散且不具体,没有针对性。
曾技芝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法律出台,特别是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补偿方面没有配套的法律规范支持。“虽然各地都在积极进行相关立法,但法律层级较低,针对性不强,大多为政策性文件。”
曾技芝建议,加强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环境治理,当务之急是完善与资源枯竭型城市的专项立法。“以专项立法来推动这些老矿区的环境治理,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环境治理就会顺畅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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