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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 张淑玲)张先生到北京出差,入住一家快捷酒店。他在该酒店门口突发脑出血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因认为酒店未尽责任,张先生家属诉请海淀法院判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70余万元,并要酒店公开赔礼道歉。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张先生家属20万元。
张先生家属诉称,2014年10月2日,在该快捷酒店门口,张先生站立不稳倒地昏迷。酒店工作人员到门口查看后没有理睬,此后,其他客人发现后告知酒店前台,张先生才被扶到大堂沙发处休息。在此期间,张先生不断咳嗽呕吐,但酒店工作人员仍没采取任何措施。直至40分钟后,酒店才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后来,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并将张先生送往医院。几天后,张先生在医院死亡,死因是脑出血。
家属认为,事发前,张先生的身体非常健康,可自张先生发病到酒店报警间隔近1个小时,酒店没有任何作为,以致延误了张先生的最佳治疗时机,故酒店应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余万元。
对此,酒店方认为其是一家快捷酒店,对客人没有特别的照顾义务。张先生是自身患病死亡,且其病症普通人无法识别并予以救治。发现张先生身体不适后,酒店工作人员也给予了适当的救助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额外赔偿。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是酒店的客人,其独自在酒店内发生身体不适,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后,没能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40多分钟后才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延误了张先生的治疗,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海淀法院根据酒店在该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判处酒店方赔偿张先生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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