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确定到2010年,要使淮河等6个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治理和保护,跨省界断面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点工业企业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显著提高,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流域水环境监管及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
《规划》确定,各流域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是负责实施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分解落实到企业,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和定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方筹集规划项目建设资金;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把标准提高到合理水平,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
《规划》作为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各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其要求。各责任主体要紧密结合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做好水污染物减排的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加强本地区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确保重点流域水污染减排任务按期完成,确保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