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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多元存款不翼而飞,储户赵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昨天,丰台法院开审此案。
赵先生诉称,今年2月,他在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先后存入8万元现金。后来,赵先生仅于2月13日用该卡消费4979元,之后再未使用。今年4月29日,赵先生到银行取款,发现卡中仅余数十元钱,其余7万多元不翼而飞。他在柜台查询得知,卡内款项在3月9日、10日,在东莞及其他未知网点,被人分批转账取款。赵先生称自己在上述期间从未去过东莞,也未使用银行卡。赵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将7万多元支付给他。
被告银行代理人表示,该银行不存在过错,根据灵通卡规定,持卡人使用密码交易,银行视为本人行为。即使原告因为卡丢失而发生资金损失,不应该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也没有违约。
这位代理人强调说,原告说他已经报案,公安局已经立案,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此案涉及刑事犯罪,赵先生应该向犯罪分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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