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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霸王条款“横行”
作者:代秀辉 肖…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200  更新时间:2014/12/25 14:06:26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编者按
       取号、等待叫号,然后在办事员一句“请您在这几处签名”的指引下,在正反两面充满着密密麻麻小字的格式合同中匆匆找到“客户签名”处签上自己的姓名——前往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多有如此经历。但很多客户往往很少关注合同内容是什么。
       当前,多地工商局在对大量银行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后,发现诸多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里存在扩大银行自身权利、免除银行自身责任、排除银行客户权利、加重银行客户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的俗称为霸王条款。
       在这些条款中,有被银行客户忽略的,也有被银行客户发现却无能为力的。但无论如何,这些条款都与我们的利益息息相关。
       在发现这些霸王条款后,相关监管部门更应该思考,如何解决问题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法治周末实习生 代秀辉   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未全额还款就全额罚息

       谈起自己使用信用卡被全额罚息的经历,在济南盈科律所工作的徐春艳至今难以释怀。
       徐春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2008年年底,其曾在交通银行业务员的游说下办理了一张太平洋航空秘书卡。
       2009年1月,其账单为6692.4元,不知何故在还款时徐春艳少还了1000元。然而令徐春艳意想不到的是,当其次月收到账单时却发现,因为少还了1000元竟然产生了135.18元的利息以及10.77元的复利。
       “当时客服告诉我,银行的利息是从借款时计息的,并且按全额计息,当利息未在指定时间内偿还时还要计算复利。也就是说,如果你用信用卡消费了10000元,而在指定期限内还了9900元,银行也会按10000元计息,同时银行承诺的最长56天免息也不再作数。”怀着疑惑的徐春艳在致电交通银行客服人员后才了解原委。
       12月18日,法治周末记者致电交通银行客服工作人员,客服人员证实,该行全额罚息条款目前依然存在,同时在交通银行官方网站针对信用卡的合同条款也存在“贷记卡预借现金,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或超信用额度用卡,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按规定利率全额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的条款。
  
       房贷抵押登记费由贷款人支付

       2014年5月30日,对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在陕西省宝鸡市的分行而言并不是很美好的一天。这天,渭滨区人民法院依宝鸡市工商局渭滨分局(以下简称渭滨分局)的申请,依法裁定对上述银行宝鸡分行因存在转嫁房贷抵押登记费问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去年9月,渭滨分局工商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先后发现,前述3家银行的宝鸡分行在以个人住房作抵押的贷款经营活动中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存在一定问题,即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应当由银行承担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费和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费全部转嫁给消费者。
       如农业银行宝鸡分行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承担。”
       2013年12月21日,渭滨分局依据原消法相关处罚规定,对3家银行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分别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一倍罚款的处罚决定。
       但3家银行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并未积极履行,于是发生了渭滨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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