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房贷须交违约金
在北京安家的肖女士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2011年其办理按揭买房时,向自己发放贷款的天津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里,约定提前还款须交违约金。 “自贷款发放日起12月(含)以内提前偿还贷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偿还金额2%的违约金。”肖女士提供给法治周末记者的合同文本显示。 据报道,此前也曾有中国银行的客户因此类情况,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12月22日,法治周末记者针对“房贷提前还款是否须交违约金”致电多家银行客服了解相关情况,各银行亦给出了不一样的答复。 招商银行的客服表示,提前还贷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需要提前预约;而中国银行客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按照合同要求,贷款合同生效未满一年的,要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系统故障引发问题银行可免责
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郑女士在2013年年初贷款购买了一辆轿车,定期还贷。 2013年6月,郑女士提前将贷款存至还贷卡上,但却仍不断收到银行的催款信息。 郑女士随即来到银行查询,被告知由于未及时还贷,不但已产生200多元的滞纳金,还由此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 对于未及时还款的原因,银行声称是“系统故障”。郑女士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上述滞纳金,并要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 她本以为事情会很容易得到解决,谁想到银行态度非常强硬,声称办卡合同里明确写有“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借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以此免责。 “一直到现在事情都没有妥善解决,以后贷款难免会受不良信用记录的影响。”郑女士担忧地表示。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