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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需跨法律障碍
作者:张 舒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2723  更新时间:2015/1/14 8:38:29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专刊(二)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需跨法律障碍
企业防险控险,事儿将很多

       “新丝绸之路上充满机遇,但这条路也是一条充满坎坷、荆棘的不平常的道路,涉及到的国家众多。就各个企业而言,在这条路上究竟能够挖到金子还是挖到石头,效益如何,是因人而异的。因此,各个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战略发展方向上做好统筹规划"

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新丝绸之路上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主题沙龙。    潘琦 摄

法治周末记者   张 舒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沈佳苗

       2000年前,古丝绸之路上,绸缎、瓷器、香料络绎于途,作为经济全球化的早期版本,这条古老的贸易通道曾为东西方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作出重要贡献。2000年后,岁月变迁,贸易和投资在古丝绸之路上再度活跃。
       2014年5月21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亚信峰会上做主旨发言时提出,中国将同各国一道,加快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一带一路”战略被时代赋予了新的涵义,而这“一带一路”也被称为新丝绸之路。
       在这一背景下,由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深圳市律师协会主办,法治周末、法人杂志承办,以“建设法治国家重启丝绸之路”为主题的“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于2015年1月10日至11日举行。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肖福泉,法制日报社社长、总编辑雷晓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高树均到会致辞。
       会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杨力、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于腾群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副总法律顾问刘江南、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王甲国、香港杜伟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杜伟强、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张永坚就“新丝绸之路上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这一问题发表了看法。

       “企业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不管是路上还是海上,两条丝绸之路的意义都非常大。”杨力在发言中提出,“一带一路”对于今后中国企业“走出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作为直接受益于“一带一路”战略的中国基建企业,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铁”)、中国交通建设集团(以下简称“中国交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已在“一带一路”上全面布局,纷纷迈出海外试水的步伐。
       于腾群称,中国中铁目前已在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项目建设。
       无独有偶,以交通基础设施为主营业务的中国交建也已将目光投向广阔的海外市场。
       在刘江南看来,“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已将东亚、东南亚、南亚、中东、中亚、欧洲、非洲东北部紧密联系在一起。
       “这个地区覆盖了60多个国家,总人口达44亿,经济总量达21万亿美元,分别约占全球的63%和29%,区域内涵的巨大发展活力和合作潜力有待进一步的提升。”刘江南介绍道,“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交建已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修建公路2300多公里。”
       从陆上丝绸之路沿线的乌兹别克斯坦公路项目、巴基斯坦公路项目,到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马来西亚深海大桥和印度尼西亚大桥重建项目,从埃及的赛德东港,到肯尼亚的蒙内铁路,中国交建已在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海外业务。
       “中国交建的主营业务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与‘一带一路’战略高度契合,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刘江南说。
       与中国交建和中国中铁一样,同样身为基建企业的中国铁建,经过几十年的争取与发展,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也不容小觑。
       据王甲国介绍,中国铁建目前已在74个国家开发工程项目,先以12.7亿美元中标额中标中国企业在海外承建的第一条高铁——土耳其高铁项目,随后又以55亿美元和83亿美元分别中标阿尔及利亚铁路与尼日利亚沿海铁路项目。
       “面对‘一带一路’的战略部署,我们对走出去充满信心。”王甲国说。

       重视机遇不能忽视风险

       然而,“一带一路”战略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概念,也同时包含政治、文化等多重涵义。
       “这条路其实是一条充满坎坷、荆棘的不平常的道路,涉及到的国家众多。这些国家的体制、机制不一样,特别是其中一些地方还属于高危地区。”张永坚称,“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还有诸多法律障碍亟需解决。”
       对此,于腾群可谓感同身受。
       “‘一带一路’沿线的项目建设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他解释道,“‘一带一路’沿线的相关国家有三个突出的风险点,一是大国政治,二是人文环境,三是国内矛盾。这些风险都可能对当地的法律产生影响,从而产生多元的法律风险。”
       于腾群同时表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国家体制、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差异显著,各国法律建设水平极不平衡,企业在不同国家会面临不同法律风险,需因地制宜。
       “有些国家法律制度相对比较稳定,如东南亚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有些中亚和中东地区法律、法规杂乱,国内执法环境较差,给企业投资带来不确定的障碍。”于腾群说。
       刘江南也认可了这一说法,同时,他补充道,中国交建作为一个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首先面临的是一个传统的经营市场领域,我们从输出劳务到工程总承包一路走到今天,我们感觉最大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依法合规”。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依法合规成为各个国家备受瞩目的话题,更多的国际经济组织在招投标过程中也愈加重视依法合规。
       “特别是在招投标环节上,我们所遇到的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相关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比如有的国家规定,企业中标之后,70%以上的主题工程必须由该公司自行完成,不得做承包,更不得转包。”刘江南解释道,“这种情况下有的中小企业可能会因涉嫌违法转包而被列入黑名单,多年经营的市场就有可能被打入冷宫。”
       而如何去防范这些风险,成为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法务工作人员面临的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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