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犯罪呈非典型化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企业家犯罪行为近年来日益呈现出非典型化特征,其犯罪手段愈加复杂化、隐秘化、高科技化。 由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法治周末报社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测室联合发布的《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指出,企业家的非典型性犯罪,往往是违法经济活动与合法经济活动交织,或者披上合法经营的外衣,具有迷惑性和隐蔽性。这样的犯罪行为同样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又因其隐密、复杂、不易查处,对社会的潜在破坏力更大。
形式愈发隐蔽
近年来,在企业家受贿犯罪中,行为人“索而不取”“收而不受”“受而不收”的现象频繁发生。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由于近年来反腐力度加大,直接受贿的风险越来越大,因此,直接贿赂便转变成隐蔽的贿赂。 比如出现了干股分红、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益等一些新花样。“受贿违纪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复杂性,这给查办受贿案件适用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胡星斗说。 在这种背景下,2007年,中央纪委和“两高”先后出台规定和意见,明确了新型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惩处方式。中央纪委出台规定,提出10条禁令,其中第2条是严禁“干股受贿”,并对这种新型贿赂提出处理规定。 “两高”印发的意见,对“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同时,在新型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传销,而是演变为以推销某种“理财产品”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投资。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指出,这些所谓的理财产品名目繁多,可能是“互助式理财”“新型养老金”“新连锁经营模式”等“金融概念”。 而近年来理财产品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P2P平台跑路愈演愈烈
近年来,企业家犯罪的非典型特点中也包括打着理财的幌子从事非法活动。 2014年,互联网融资平台P2P爆发性增长,成为民众理财的一种新型方式。然而一些不良P2P网贷平台常以高额收益吸引投资,同时,由于P2P在风控体系上存在的严重不足,以及监管机制不完备,导致部分企业在资金链出现断裂时,出现投资人提现难、企业家跑路潮的现象,受害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盈灿咨询首席执行官、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官马骏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截至2014年年底国内共有1575家P2P网贷平台,而光是倒闭或跑路的P2P平台就有275家,年底更是集中爆发期。 2014年12月11日,两起P2P平台跑路事件先后曝光,涉案金额连续刷新:位于浙江宁波的P2P网贷公司“联创财富”跑路,800多位投资人的5000多万元血本无归。江苏无锡P2P平台恒融财富人去楼空,直接导致千余名投资者1亿多元的投资款无法收回。 在一些担保公司、投融资公司中,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是重点罪名,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外,企业家还会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等罪名。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分析,在2014年度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部分企业家为了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通常会选择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方式,伪造项目并获得被害方的信任。 2014年4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周辉就是从2011年起,假借P2P网贷平台,向全国30余个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进行非法集资,并将资金全部打入个人账户内。 “对于这类新型平台犯罪行为更应加大监管打击力度,防止其规模化。”江西犯罪学研究会会长李云龙建议,应逐渐规范P2P行业准入标准,完善P2P网贷的监管机制等。 此外他强调,对于非法融资类案件也要加大惩处力度,比如除了向企业追缴非法集资资金,追加罚款外,也要没收因非法集资所获得的财产,加大违法成本。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