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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大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2422  更新时间:2015/2/11 10:05:40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富金堂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

       案情摘要:富金堂公司打着“国务院国家重点工程办公室公文函《任命书》《委托书》”的旗号,私刻华戎强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戎公司)和惠州市本航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航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伪造了富金堂公司向华戎公司承接“惠州大亚湾国家石油储备库围堰填海造地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向本航公司承接“国家成品油战略储备油库(8168工程)”的《合作协议》,再以惠州大亚湾国家石油储备库填海造地土石方工程和惠州大亚湾国家石油储备库围堰填海造地土石方工程这两个项目为幌子,到处招摇撞骗。为吸引更多的施工队前来签订上述项目的合同,骗取项目工程保证金,嫌疑人许某全还指派其公司的人员在大亚湾澳头小桂村的一块靠海被推平的空地上,瞒着当地村民,自编自演了一场“华戎强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亚湾国家石油储备库开工典礼”的开工仪式,以骗取该项目的工程承包者的信任。侦查民警先后深入到国土局、住建局、海洋与渔业局核实情况,发现上述项目根本不存在。经过缜密调查,确认“国务院国家重点工程办公室公文函《任命书》《委托书》”等文书系富金堂公司为了实施诈骗而伪造的。
       入选理由:富金堂公司以伪造“国务院国家重点工程办公室公文函《任命书》《委托书》”等文件签订合同的方式,收取上述项目的工程承包者的履约保证金。自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富金堂公司分别与不同的公司或个人一共签订19份上述项目工程的《联营施工合同》,并先后收取共计400万元的项目工程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均被挪作他用。企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以“填海造地”工程为诱饵,并自导自演开工典礼仪式,以取得工程承包者的信任,其目的终是骗取工程款。企业融资渠道花样百出,有的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的企业集资诈骗,还有的企业通过合同诈骗来获得资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警惕合同诈骗,提高对公文、证件真实鉴别的重视。

       宗连贵、黄立安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摘要:2007年11月,被告人宗连贵、黄立安共同出资成立郑州鼎鼎油脂公司,自2008年八九月份至2011年9月4日期间,雇佣多名工人在其公司内生产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并销售,同时将购进的非法制造的“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对外销售。鼎鼎油脂公司建立了一个庞大且牢固的销售体系,公司客户经理会联系下线经销商,形成点对点的关系,长期合作,经销商买油时,被“明确告知食用油是假冒的”。法院审理查明,宗连贵、黄立安等人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通过销售假冒名牌食用油,获取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924.9万余元。其中,已销售数额1921.3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冒食用油价值36640元。
       2013年4月9日,郑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宗连贵、黄立安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主犯。此外,宗连贵、黄立安等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宗连贵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50万元;判处黄立安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50万元。其余26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8年不等。此案28名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均被判处罚金,罚金总额高达2704万元。一审宣判后,20名被告人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企业家制假售假,如果涉及食品安全,那么社会危害就更大。本案涉案人员众多,包括宗连贵、黄立安等企业负责人在内的28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本案中需要关注的一个地方即是对于制假售假犯罪财产刑的适用极其严厉,本案罚金总额高达2704万元,远高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企业通过销售假冒名牌食用油获取的非法经营数额1924.9万余元。对制假售假者处以严苛的财产刑,增加制假售假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家在权衡成本与收益时,不仅不敢制假售假,而且不愿制假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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