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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点击行为的罪名探讨
作者:袁博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413  更新时间:2015/6/24 9:56:0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袁博

    日前,全国首例恶意点击软件刑事案件“金手指软件案”在上海开庭。被告人被控犯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前后,被告人针对某搜索引擎广告推广系统,自主研发了“网络金手指”软件,并销售牟利。“网络金手指”软件通过恶意点击该搜索引擎推广的广告商的链接,实现迅速耗尽广告商广告费用、促使投放广告下线的目标,最终干扰了搜索推广系统的正常运作功能,给搜索引擎造成了重大损失。

    那么,恶意点击究竟是一种怎样的行为,具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呢?笔者不针对具体案件,仅在类型意义上对一般的恶意点击行为展开分析。

 恶意点击行为的本质

     “恶意点击”,在国外又被称为“欺诈点击”或者“问题流量”,虽然在IT领域中早已出现,但在我国尚未有成熟研究。

    考察美国类似案件,可以将“恶意点击”核心归纳为:为获取商业利益,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自然人模仿一般网络用户对网络广告进行点击,从而实现消耗竞争对手广告费用或者拉低其广告排名等目的,给网站及网站客户造成严重损失。

    具体而言,很多企业为了在网络上推广自己的网站从而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会向搜索服务提供商购买关键词,而搜索服务提供商根据企业所付的费用来确定当网络用户输入相应关键词时企业在相关结果中出现的推广链接的位置。换言之,企业付的费用越高,其在搜索结果中出现得越靠前,同时在搜索结果中持续出现的时间也越久,从而获得的推广机会和交易机会也更多。

    此外,这种广告的计费模式(点击付费)相对传统广告显得非常特殊:搜索服务提供商是根据用户点击数来扣除企业预交的广告费用。换言之,如果企业预交了5万元,而约定的价格是网络用户每点击其推广链接一次搜索服务提供商就扣除5元,那么理论上,如果有一个人在一天内点击了一万次,该企业的广告费用就会被全部划入搜索服务提供商的账户,从而导致广告非正常下线——显然,这种点击实质上是无效的,因为企业意图要给一万个网络用户展示其经营信息的目的,被重复点击的行为恶意破坏了,同时其消费的5万元也没有获得任何实质对价。

    正因为这一原因,一些不法企业或个人,出于打击竞争对手或者非法牟利的目的,雇用专人恶意点击或者购买、开发、使用恶意点击软件,从而实现耗费企业广告费用和降低其商业影响力等不正当竞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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