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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补偿款引发仲裁纠纷
民营股东垄断运输只是中煤九鑫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之一。余名认为,当前对于中煤九鑫来说,最棘手的问题是,公司两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对公司经营和安全生产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余名所说的“负面影响”是指,2013年晋中中院裁定冻结中煤焦化在中煤九鑫91%的股权,并查封了中煤九鑫的4万吨焦炭。尽管并未完全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生产,但查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司资金链困难。
谈到晋中中院的执行裁定,就不得不从中煤九鑫与九鑫选煤于2010年7月15日签订的一份仲裁协议说起,双方约定就330亩土地、120支焦炉和60万吨/年的焦炉技改批文的三项争议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
王鑫告诉记者,2005年,中煤能源准备上市,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发现,由中煤九鑫出资所购的项目建设用地330亩被擅自办到了九鑫选煤名下,而在此期间九鑫选煤还向中煤九鑫收取土地租用费。发现此问题后,中煤九鑫要求过户这330亩的土地使用权,九鑫选煤同意,但提出按当时市价再给其3000万元补偿款的要求。
中煤九鑫认为,九鑫选煤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能予以补偿,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记者了解到,当时在补偿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九鑫选煤先后多次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封堵中煤九鑫生产场地,妨碍其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最终,中煤九鑫同意了九鑫选煤提出的在石家庄仲裁委进行仲裁的要求,并签订上述仲裁协议。
2010年7月17日,九鑫选煤向石家庄仲裁委提交了第一份《仲裁申请书》,要求中煤九鑫赔偿其330亩土地、120支焦炉、60万吨/年批文补偿6亿元。九鑫选煤认为,330亩土地的转让费,需由中煤九鑫支付;120支焦炉拆除后的基建费用和停产损失,需由中煤九鑫补偿;60万吨/年的焦化技改项目建设投产的利润,需由中煤九鑫支付。
中煤九鑫则指出,330亩土地的购地款是由中煤九鑫垫资出的,该土地的使用权本就应该属于中煤九鑫;120支焦炉属于非法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拆除是合法的,且该焦炉所在地并非在中煤九鑫厂址,而是在河对岸的九鑫选煤厂址,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九鑫选煤从未提出过该补偿事宜;中煤九鑫并未使用60万吨/年批文,公司本身已经申请到了200万吨/年批文,同样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九鑫选煤从未提出过该补偿事宜。
在仲裁过程中,石家庄仲裁委委托山西华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评估)出具了针对330亩土地、120支焦炉、60万吨/年批文的《评估报告》》(晋华强报字【2010】093号)。仲裁庭经过质证未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九鑫选煤也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撤回了仲裁申请。
2011年4月13日,九鑫选煤向石家庄仲裁委提交了第二份《仲裁申请书》,以《评估报告》(晋华强报字【2010】093号)作为主要证据,将之前撤回的仲裁请求事项变更为“要求中煤九鑫支付九鑫选煤因九鑫选煤已获批的60万吨/年焦化技改扩建项目转让给中煤九鑫的补偿费人民币3亿元”,即将“转让批文”变更为“项目转让”。
余名告诉记者,中煤九鑫与九鑫选煤从未签订过项目转让协议,双方之前的仲裁协议中也没有针对项目转让的内容。但令人不解的是,仲裁庭却在没有对《评估报告》再次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石裁字【2011】第159-1号)裁决,先期裁决中煤九鑫向九鑫选煤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3084.65万元,利息1269.27万元,共计4353.92万元。
余名谈到,该裁决生效后,中煤九鑫原计划对裁决结果提出异议,但王良先再次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封堵中煤九鑫生产场地,为保证生产经营不受影响,中煤九鑫被迫与九鑫选煤于2011年11月28日经过协商,签署了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中煤九鑫同意向九鑫选煤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并以同意支付利息为条件,换取了九鑫选煤偿还中煤焦化为其代垫的合资公司出资款及先期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费用的承诺,该协议还明确了中煤九鑫最终向九鑫选煤支付的费用包括了60万吨/年至200万吨/年项目前期费用。
2012年1月11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再次作出(石裁字【2011】第159-2号)裁决,裁决中煤九鑫向九鑫选煤支付项目转让款及土焦炉建设费用补偿款共计17501.97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1216694.95元,合计应支付17623639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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