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域外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他国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进行比较考察,能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提供有益的借鉴。”湖北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刘建新说。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当前世界上多数知识产权保护有效的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和美国等主要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是由特定的民事审判法院或法庭全面受理及裁判与知识产权侵权、确权、合同等纠纷相关的一切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泰国、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则专门设立了中央智慧财产暨国际贸易法院、智慧财产法院等三合一集中审理制的机构。
据台湾智慧财产法院法官蔡惠如介绍,台湾立法院于2007年3月通过《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及《智能财产案件审理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智慧财产法院也正式成立。
“智慧财产法院管辖一审及二审民事案件、二审刑事案件、一审行政事件及其他法律规定或经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的案件。”蔡惠如说。
2012年年底,欧盟提出欧共体专利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改革方案供会员国签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构建了一个涉及统一专利、欧洲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的全新法院结构。2013年2月19日,欧盟24个成员国签署了该协议。
《欧洲专利法院条例》是《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附件一,规定了统一专利法院由一审法院(包括地方法庭、地区法庭和中央法庭)、上诉法院以及登记处组成。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官组由来自不同国家且有技术和法律背景的法官组成。
截至目前,由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尚未生效,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未能正式开始受理任何专利诉讼。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祥娟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机构设置可以参考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机构设置,参考欧洲设置地方法庭的经验,在每个市级城市设置基层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该基层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
顶层设计进行时
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首次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化审判改革提高到战略高度,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金克胜透露,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尚无时间表,目前仍处于论证阶段。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属于国家顶层设计,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议后,才能实施。
“这个顶层设计是由中央政法委牵头的,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参与单位之一,现在也没有具体的时间和方案。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法院而言,牵头单位是政治部,参与单位是民三庭和行装局。另外,应用法学研究所和司法改革办公室也在参与。”金克胜谈到。
据翟全军介绍,国际律师协会将“知识产权法院”定义为:“法律赋予独立司法权力的永久性组织,由一个以上法官组成,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知识产权法院区别于该国家或地区一般性质的法院。”
翟全军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应该是独立于普通人民法院、有其独特的架构特征和案件审理模式的法院。
实践中,全国多个省份正在积极申请筹建知识产权法院试点。
广东省长朱小丹近日对媒体表示,广东希望在全国率先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他认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承担着司法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改革创新的双重重任,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性建设,对广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意义重大。
4月10日,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雪松在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审判的专业程度和审判人员的规模来看,北京已经形成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条件,目前已经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调研计划提交给上级法院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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