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赠品全面“三包”
很多时候,附加“赠品”是卖家吸引买家“冲动下单”的关键一招。当消费者在犹豫拟购商品是否值得购买时,卖家如果附加了“赠品”,可能基于人性“贪便宜”的心理,买家就会冲动下单。
可以说,在传统商业形态或销售场景中,“买一赠一”“买鞋赠袜”等赠品促销,是很多商家常用的手段。
在电子商务异常火爆的当下,尤其类似“六一八”“双十一”“双十二”等大型网络促销,可谓“你方唱罢我登场”,与此同时,很多网上卖家为了实现销售额突破,在采取打折的同时,附送“赠品”也是很多商家的一致选择。
但是,买家会发现,对于这些附送的“赠品”,大多数卖家都会在商品页面标注“赠品不包退、不包换、不包修”。
今后,卖家附送的“赠品”就不能再如此“任性”了。《暂行规定》的亮点之二,就是促销赠品全面享受“三包”服务。
《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积分权益得到保障
在网络促销中,除去赠品外,卖家揽客的手段还有“积分”“代金券或优惠券”。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买家发现这些“积分”“代金券”或“优惠券”经常出现“故障”:一种是“提前清零或失效”,另一种是使用范围跟领取时承诺的不一样了。
归根到底,问题出现在“积分”“代金券”或“优惠券”使用规则的最终解释权上。在所有的“积分”“代金券”或“优惠券”使用规则,最后都可能附加了一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那么,对于“积分”“代金券”或“优惠券”的最终解释权到底该归谁所有呢?
工商总局的《暂行规定》对此也予以了规范,核心有两点:“在有利于消费者的前提下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在不利于消费者的前提下解释权按消费者理解”。
《暂行规定》单列两条分别对“积分”“代金券”或“优惠券”进行规范。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卖家(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单方改变消费积分使用条件、方法和时限的,应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积分、优惠券权益得到保障,这也成了《暂行规定》的第三个亮点。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卖家(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者单方改变优惠券使用条件、方法和时限的,应当取得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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