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创新”业务性质存疑,中信建投因…
·小米再陷“质量门”:被指没掌握核…
·长安汽车因排放超标被罚,过半网友…
·基金投资者投诉南京银行
·今麦郎方便面“天价索赔”案引争议
·超豪华汽车在华结束高增长
·卡罗拉、雷凌数千辆车被指“隐性召…
·乐视资金链隐忧
点击TOP(10)  
·“创新”业务性质存疑,中信建投因…
·小米再陷“质量门”:被指没掌握核…
·长安汽车因排放超标被罚,过半网友…
·基金投资者投诉南京银行
·今麦郎方便面“天价索赔”案引争议
·超豪华汽车在华结束高增长
·卡罗拉、雷凌数千辆车被指“隐性召…
·乐视资金链隐忧
·“1元云购”疑踩中非法博彩红线
·辽宁清原:政府违约被判败诉,却又…
图片文章  

小米再陷“质量门”…

基金投资者投诉南京…

今麦郎方便面“天价…

“1元云购”疑踩中非…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治周末 >> 正文
“非正品”是与非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中国法宣网作者:蔡长春 点击数:11227 更新时间:2015/2/4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中国法宣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中国法宣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中国法宣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中国法宣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非正品”是与非〗的最新评论:

                       法治周末记者 蔡长春

           在刚过去的阿里和工商总局这场“年度大战”中,围绕“假货”这个关键问题,业内也产生了两大概念的热议——什么是“非正品”?什么是“非授权正规渠道”?
           据称,在此次工商总局的通报中,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部门对曝光商品的认定,采用了“正品”和“非正品”的分类标准,并特别注明称,“这里统一将假冒伪劣产品、翻新产品、非授权正规渠道,含量与宣传不符产品、无3C认证,非中国大陆地区官方正品、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产品等均列为非正品”。
           上述认定一经发出,随即引发业内普遍热议。有观点认为,上述定义的严谨性目前仍值得商榷;更有观点直接指出,非授权渠道的商品其实并不等于非正品。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邓宏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从“正品”的界定这一件事情上看,相关机关在从事与法律相关事务时,应当严肃、严谨,最好使用法律上含义较为确切的术语,如果没有,也应当使用含义相对统一的日常用语。

           引发争议的非正品定义

           “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均未使用过‘非正品’的概念,监管部门创设如此宽泛的‘非正品’概念,是意欲创新,还是越权监管呢?”针对此次认定,有观点随即提出了质疑。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延来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工商总局对正品概念的使用倒不一定是越权监管,主要是工商部门对商品监管的范围比较广,产品质量和侵权等方面都要管,所以很难使用现行法律中的一个词来全部概括,因此使用了一个所谓“正品”概念。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工商总局的网络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性质上应该属于监管部门所做的一种市场调查,可以作为发现执法线索的方式,而不是直接进行执法的依据。因此,使用这种现行法律中并未有的“非正品”概念算不上越权监管。
           那么,究竟该如何更好地去理解“非正品”概念呢?
           邓宏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正品”并非法律术语,其内涵和范围需要进行界定。
           据悉,按照《现代汉语字典》的解释,正品是指“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品”。而按照百度百科对正品的解释,则有多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指某个品牌原创出产的产品,对应的词汇就是“假货”“次品”;第二种含义是完全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目前网购中,一般将商品分为正品和仿品,因此,日常用语中正品的含义是不完全相同的。
           邓宏光进一步表示,实际上,如果从产品质量的角度定义正品,它与是否构成假冒无关,只是考虑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符合则是正品,若不符合,即便是商标权人自己生产和销售的,也不是正品;如果与“仿品”相对去理解,正品只与该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商标标识与是否获得商标权人授权有关,有授权则是正品,不管其质量如何伪劣,没有授权则是非正品,不管其质量如何优良。
           “正品的两种不同定义方式,视角完全不相同,而且它们之间有重合,有分歧,如果将质量的优劣和是否获得授权两种都列为判断是否构成正品的标准,确有不严谨的地方。”邓宏光指出,“也许正因为正品的含义不确定,在严肃和严谨的法律问题上使用一个含义不确定的日常用语,导致其内涵和外延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这种使用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赵占领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非正品”概念其实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未经授权的商品”“水货”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毕竟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正品或者真货,对消费者而言,权利受到一些限制。但是,使用这种与消费者通常理解所不同的“非正品”概念,作为网购监管部门的工商总局直接使用这种概念容易引起公众混淆,所以需要明确指出其界定标准和界定范围,并在监测结果公布时特别向公众进行强调。

           多样化的非授权正规渠道

           在“非正品”概念遭遇热议的同时,此次纳入其范围内的“非授权正规渠道”概念同样遭到了质疑。
           邓宏光就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将“非授权正规渠道”作为“非正品”看待,显然是有问题的。按照商标法基本原理,只要商标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投放市场,商标权权利穷竭,商标权人无权再控制该商品进一步流通,也就意味着该商品不管是网上销售还是在网下销售,商标权人根本无权干涉,因此,在法律层面根本不存在“非授权正规渠道”之说。
           而在实务方面,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法律专家滕立章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按照通常的理解,授权经销一般指通过生产厂家(或者上一级授权经销商)以授权方式获得授权经销资格,获取并销售产品。不以此方式经销的产品都被认定为“非授权正规渠道”。
           滕立章分析,非授权正规渠道商品不一定是假货,可能是水货,尾货、也可能是不同授权区域的串货等。
           据张延来介绍,通常理解“水货”是指从境外流入境内的产品,产品本身没问题,但由于涉及到平行进口、逃税和售后等问题,所以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走私或损害消费者权益(例如美版的苹果手机,虽然是真机,但到大陆不保修,甚至可能侵犯大陆注册的苹果商标);“尾单”一般是指品牌代工厂向品牌交货之后,把剩余的产品直接投放到市场上卖,这种情况下如果把品牌方的商标标识去掉,则问题不大,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
           张延来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非授权正规渠道”显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认定为违法产品。
           “水货一般被归在‘非授权正规渠道商品’,但尾单则不一定,多数的‘授权经销合同’一般会对尾单作出约定,如尾单回收、准许期满后一定时期销售或者尾单禁止出售等,所以对尾单不能一概而论。”滕立章认为。
           张延来也表示,“非授权正规渠道”在法律上的理解应当是非经品牌所有人授权销售的商品,因此这个概念可以部分涵盖水货和尾单,同时还包括诸多没有拿到品牌商授权、但确实销售的是品牌商产品的情况(如从正规渠道进货后转售)。显然,非授权正规渠道并不都构成违法。

    [1] [2]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