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7月13日电(记者 程群)几年来,围绕着“天高几许问真龙”这个著名香烟品牌广告语的著作权、著作财产权的归属等问题,诉讼和争议不断,引起我国知识产权界、司法界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此案也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广告语原创作者由于不服法院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7月10日,他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再审的《受理通知书》。
2002年8月,广西南宁卷烟厂委托广西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一等奖1名奖金8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5000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1000元、入围奖14名奖金各500元的“奖励办法”,向社会征集“真龙”香烟广告。经评奖后,南宁卷烟厂从所征集的广告语中选用一条“入围奖”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大量做广告。广告语原创作者桂林市民刘毅认为南宁卷烟厂、真龙广告公司“剽窃”其作品,于2004年5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005年1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天高几许?问真龙”为原告刘毅创作,其著作权依法属于原告,真龙广告公司虽在广告语征集启事中声明入围作品使用权、所有权归其所有,但并不能当然取得原告作品著作权,在未经原创作者同意和签订许可使用、转让合同的情况下,就擅自将该广告语许可给南宁卷烟厂使用,与南宁卷烟厂共同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法院判定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告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在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05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系委托作品,该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由刘毅享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按照约定由真龙广告公司享有。同时南宁卷烟厂、真龙广告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刘毅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另外,不管涉案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属于受托人刘毅,南宁卷烟厂、真龙广告公司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该涉案作品行为不构成侵权。自治区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桂林市中级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同时驳回原告刘毅的诉讼请求。
刘毅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7日正式向当事人发出对此案进行立案审查的《受理通知书》。
由于此案涉及到著名香烟品牌“真龙”和著名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也涉及到知名企业等有关方面是否“诚信”“道德”和法院判决是否恰当等问题,引起了我国知识产权界、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专家撰文对此案进行剖析,大量网民纷纷对此案及其判决提出不同的看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