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经济网广西频道讯 目前,广西各级法院仍有40件案件的生效决定没有得到执行或未完全执结,涉及赔偿金额388.82万元,占应履行赔偿金额的25.22%,这是记者25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的。
据广西高院不完全统计,自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广西法院及其赔偿委员会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案件为332件,赔偿金额1541.63万元,其中已执结288件,金额1152.81万元。目前广西法院仍有40件案件的生效决定没有得到执行(或未完全执结),涉及赔偿金额达388.82万元,占应履行赔偿金额的25.22%。导致大批款项仍未执结的重要原因是国家赔偿得不到财政保障。据广西高院副院长蒋浦介绍,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虽都已明确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但在一些地方国家赔偿经费并没有得到财政保障,这是造成赔偿决定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广西高院已向广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关于建议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的报告》,建议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要求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将“核拨国家赔偿费用不超过赔偿费用总额80%”的规定修改为“全额核拨”,以适应当前的财政体制。
蒋浦说,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生效的赔偿决定,使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恢复,将会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已经成为制约广西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突出问题。广西高院将加大国家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凡赔偿义务机关未履行赔付义务的案件,都要纳入执行清理范围,督促赔偿义务机关,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全部履行生效决定确定的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