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最高悬赏3万追捕这名重大逃犯,同时
·广西:对公安机关打掉的34个涉黑案件
·南宁法院发布“悬赏公告”,“老赖”
·广西凤山法院做好“三月三”歌节公
·柳州一男子冒充检察官骗财骗色被刑
·凤山法院:把方便留给当事人
·凤山法院:情系高考学子,营造良好
·凤山法院为“留守儿童”撑起司法晴
点击TOP(10)  
·最高悬赏3万追捕这名重大逃犯,同时
·广西:对公安机关打掉的34个涉黑案件
·南宁法院发布“悬赏公告”,“老赖”
·广西凤山法院做好“三月三”歌节公
·柳州一男子冒充检察官骗财骗色被刑
·凤山法院:把方便留给当事人
·凤山法院:情系高考学子,营造良好
·凤山法院为“留守儿童”撑起司法晴
·法官公正判决,当事人千里寄来感谢
·凤山法院:送法进校园,春风护花朵
图片文章  

最高悬赏3万追捕这名

南宁法院发布“悬赏

柳州一男子冒充检察

来宾写私密日记局长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广西频道 >> 政法动态 >> 正文
最高法立案再审“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语诉讼案
文章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中国法宣网作者:程群 点击数:11104 更新时间:2009/7/14 文章录入:彭澎    责任编辑:彭澎  


中国法宣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中国法宣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中国法宣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中国法宣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最高法立案再审“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语诉讼案〗的最新评论:
    新华网广西频道7月13日电(记者 程群)几年来,围绕着“天高几许问真龙”这个著名香烟品牌广告语的著作权、著作财产权的归属等问题,诉讼和争议不断,引起我国知识产权界、司法界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此案也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广告语原创作者由于不服法院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7月10日,他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再审的《受理通知书》。

        2002年8月,广西南宁卷烟厂委托广西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一等奖1名奖金8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5000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1000元、入围奖14名奖金各500元的“奖励办法”,向社会征集“真龙”香烟广告。经评奖后,南宁卷烟厂从所征集的广告语中选用一条“入围奖”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大量做广告。广告语原创作者桂林市民刘毅认为南宁卷烟厂、真龙广告公司“剽窃”其作品,于2004年5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005年1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天高几许?问真龙”为原告刘毅创作,其著作权依法属于原告,真龙广告公司虽在广告语征集启事中声明入围作品使用权、所有权归其所有,但并不能当然取得原告作品著作权,在未经原创作者同意和签订许可使用、转让合同的情况下,就擅自将该广告语许可给南宁卷烟厂使用,与南宁卷烟厂共同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法院判定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告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在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05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系委托作品,该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由刘毅享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按照约定由真龙广告公司享有。同时南宁卷烟厂、真龙广告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刘毅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另外,不管涉案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属于受托人刘毅,南宁卷烟厂、真龙广告公司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该涉案作品行为不构成侵权。自治区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桂林市中级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同时驳回原告刘毅的诉讼请求。

        刘毅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7日正式向当事人发出对此案进行立案审查的《受理通知书》。

        由于此案涉及到著名香烟品牌“真龙”和著名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也涉及到知名企业等有关方面是否“诚信”“道德”和法院判决是否恰当等问题,引起了我国知识产权界、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专家撰文对此案进行剖析,大量网民纷纷对此案及其判决提出不同的看法。(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