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湛中乐
临近岁末,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的消息吹皱了一池清水。
颁行23年来,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和维护政令畅通等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老百姓、政府机关和全社会的心态,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从不敢告、不愿当被告到理性对待“民告官”的转变。但是,一些根本性、体制性的问题,仍需修法加以解决。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重在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为解决“立案难”问题,草案明确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针对“审理难”,草案从管辖、证据规则、简化程序、判决种类等方面,作出了相应修改。对于“执行难”问题,草案确立了名誉罚和人身罚相结合的司法强制执行制度。从相关条文来看,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突出体现了一个“实”字。新增23条、修改36条、删去4条,都瞄准的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突出了实事求是、成熟稳妥的主基调。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稳”还体现在立法者的实用主义的态度。尽管已有最高人民法院、北大、清华、人大等实务部门和专家学者起草的多个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但本次修法在广泛听取地方政府、两院、学者和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主要将法律实践和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例如,删除侵权赔偿责任一章,主要是考虑到国家赔偿法早已单行立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经验;对受案范围、管辖、判决种类等方面的修改,也主要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和意见的实践智慧。应当说,将经过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有利于保障法律的连续性和可接受性,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但正如行政诉讼法的诞生是保障人权和政治、经济改革的现实需要一样,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是新阶段、新形势下公民权利保障、法治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这就要求行政诉讼法修改,既要“稳妥”,又要“求进”。
“求进”首先体现在修法的理念上。法律修改当然要慎重,要反复研究、反复论证,但也不能因此就谨小慎微、过分保守。只要是经过了充分讨论的,只要是全社会已经取得最低限度的共识,该反映到此次修正案中的还是要反映进去。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明确要求。
“求进”还要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譬如,修正案草案在受案范围问题上,目前仍然采用了具体罗列的方法,它的好处是限制了司法裁量,但缺点也同样突出。因此,是否需要考虑采纳“概括+否定列举”的负面清单模式来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次,实践中已经确立的行政调解、和解制度、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指导性案例制度,并没有反映到草案中来。再比如,具有普遍共识的判决书说理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没有写入草案之中。
当然,这只是初次审议,草案尚有待讨论。这就需要立法者下一步及时公布草案全文,主动听取公众、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也需要全社会理性地看待行政诉讼法修改。一部行政诉讼法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司法体制、法官制度等配套改革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