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特约 撰稿人 孟凡合
近年来新疆哈密市民间借贷市场快速发展,民间借贷行业迅速壮大,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多,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形式隐蔽多样。
据统计,2013年,哈密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为328件,仅截至今年4月25日,哈密市法院就立案民间借贷纠纷73件,其中涉及高利贷案件16件,占比21.92%,涉案标的额2229716元。此类案件约定的年利率从12%到36%不等,甚至出现过120%的高额利息。与此同时,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比例也逐年增加。
为了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的规定,“隐形借贷”交易方式不断翻陈出新。比如,出借人在借条中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出借人实际出借本金数额低于借条上载明的数额;还款期满将未还利息直接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计算,俗称“利滚利”;以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等形式,变相开展融资业务,牟取巨额服务费、违约金形式的利息等。
信用是民间借贷的生命。要规避风险,民间借贷必须阳光化、规范化运作。该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民间借贷利率产生争议时,给出官方“参考价”,即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四倍的法院不予保护。同时提醒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应规范书写借条、欠条,避免自己的经济财产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