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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张灿
摘要:在民事案件中,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合理的利用司法资源,避免无谓诉讼的继续进行。本文主要围绕民事案件撤诉的含义、类型、条件、法律的具体适用,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其在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作用和可以从哪些方面可以去完善,以便更好的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撤诉 处分权 法律效果
我国现行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有三种即判决、调解和撤诉。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目的是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撤诉和调解是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强调民事诉讼的合作性,减少民事诉讼的对抗性,在民事诉讼当事人中间提倡、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代表了当今人们对民事诉讼模式的追求,已成为许多国家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实践。撤诉不但能够反映当事人的和解精神,也能反映当事人对诉讼前景的理智判断,包括一审撤回起诉,也包括二审撤回上诉等。
一、民事案件撤诉的含义
撤诉其涵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案件立案受理后至法院宣判前这一期间内,撤回起诉或者上诉,从而终结审判程序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广义的撤诉包括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撤回对被告的反诉,第三人撤回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等。其中,根据撤回请求的内容,又可将撤诉分为部分撤诉和全部撤诉。根据诉讼程序的不同,又可分为起诉之后撤回起诉和上诉之后撤回上诉。
狭义的撤诉是指原告(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告(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开始的诉讼的情形。在不存在被告(被上诉人)反诉情况下,狭义的撤诉通常会直接导致诉讼的终结。
二、民事案件撤诉的几种类型
根据我国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把撤诉归纳为以下三种:
第一、根据撤诉是否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可将其划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判,它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后者是指受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当事人的某些行为,比照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况来对案件作出处理,这通常被视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
第二、根据撤诉所处审级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前者发生于第一审程序,其效果仅仅是导致第一审程序的完结;后者发生于第二审程序,其效果不仅是导致第二审程序的完结,而且意味着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在事实上的接受。
第三、根据撤诉的诉讼主体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撤回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参加之诉。这三种性质不同的撤诉均只能发生于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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