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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撰稿人 孙金栋
网络诽谤罪屡屡被作为公器祭起,却又屡屡以司法机关给当事人赔礼道歉告终,这如同儿戏的诽谤事件不知何时何地对何人又将重演。
河南青年王帅诽谤案,发帖遭跨省追捕后,公安机关不仅向王帅赔礼道歉,而且追究了办案人员责任。 山东青年段磊诽谤案,段磊不仅被公安刑拘,而且还遭逮捕审判,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案,公检法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7月26日金羊网)但是,福州诽谤案的五个网民,仍在看守所关押。
作为法律公器的刑法,是执政党意志上升为上层建筑的体现。执政为民的理念,应该是执政者运用法律保护人民。诽谤罪的打击对象,是指故意编造莫须有的事实并四处散布,以中伤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它并没有特定对象所指,应该是亦官亦民。本来是自诉案件的诽谤罪,常常是由司法机关对普通网民公诉而起。
事实上,诽谤罪已成为政府官员“封民之口”的利器。往往不是诽谤者“莫须有”,而是司法机关“莫须有”。每一起诽谤案,总是媒体与网民群起鸣不平,又总是司法机关撤案道歉,直至追究办案者责任。但是,又总是继续循环往复,无故“诽谤者”遭“莫须有”打击。
诽谤罪一旦成为特权的保护伞,就不得不反思法律本身的缺陷。诽谤罪或者诽谤行为,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出在两个方面:一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没有细化的司法标准。它好像是面球一样,由司法机关随意解释,抓你“证据确凿”,放你“证据不足”,诽谤罪已经偏离了法律准绳;二是,司法体制存在潜在缺陷,某些公检法人员成为官员个人看家护院的家丁。宪法赋予的网民监督权,总是被某些压制和侵害公民监督权的帮手所侵犯。
因此,有必要对诽谤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出详尽、没有弹性的司法解释,而且没有空隙被司法机关曲解滥用。社会主义的民主,应该保障公民的监督权不容侵犯,网络举报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是公民实现检举、控告和监督权的重要形式。社会泄压阀只能畅通,不能堵塞。社会泄愤事件尽管牺牲了局部稳定,却赢得了政权根基的更加稳定。
笔者认为,因为网络民主不宽松,网络举报、网络注册应缓行实名制,网警监督应遵循法制化,更加人性化。诽谤罪从立案到审理要按照细化的司法解释慎之又慎地查处,司法机关千万不要成为特权和腐败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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