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让信任与监督“双管齐下”
·严惩腐败,抵制黑恶势力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必须“下深水”
·荒唐!精准扶贫竟变成“精准扶亲”
·农村党支部如何在管理服务群众中教
·祛除“牛皮癣式挂牌”顽疾
·“四个坚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拓宽用人视野要善于培养年轻干部
点击TOP(10)  
·让信任与监督“双管齐下”
·严惩腐败,抵制黑恶势力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必须“下深水”
·荒唐!精准扶贫竟变成“精准扶亲”
·农村党支部如何在管理服务群众中教
·祛除“牛皮癣式挂牌”顽疾
·“四个坚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拓宽用人视野要善于培养年轻干部
·不要把“苦劳”当作推卸责任的挡箭
·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是解决问题
图片文章  

“电视认罪”与“依

武威火书记,“火”

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

陈一丹:企业经营的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治杂谈 >> 论坛 >> 正文
建议完善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龙迎涛 点击数:11234 更新时间:2006/7/2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建议完善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的最新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虽然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更进一步的细化,但对“发生重大伤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标准规定不明,在实践中不便操作。

      如某煤矿安全检查员、值班矿长李某某在井下履行职责时,发现该工作面地质构造发生变化,防突时有煤炮声,并据此判断出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仍冒险违章安排工人下井作业。后发生死亡14人,轻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123.2万元的特大安全事故。

      李某某之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无疑,但李某某之行为是属于“发生重大伤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哪种情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不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也未作出规定。仅在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标准的规定》,对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作出过规定,即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1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3人以上;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未达到5万元,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但是,前述规定至今已十余年,期间经历了1997年刑法修订,已不适应形势需要。笔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除了在犯罪主体等不同外,在客观方面均表现违反有关规定,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正确履行职责,因而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可比照玩忽职守罪的有关标准来确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标准,但目前只有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作出过有关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即重大损失的标准为: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轻伤10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因此,在没有标准可以依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来确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重大伤亡事故”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标准。

      综上,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发生重大伤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标准作出规定,以便实践操作。

                                        作者系重庆市綦江人民法院 龙迎涛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