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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下,爆发了波及全球大部分国家的金融危机。我国作为全球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也未能幸免。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已经得到普遍认同的时代,人们的很多婚姻观念(主要指结婚观念、离婚观念)在这一轮的金融危机冲击下,也发生了许多质的改变。如何使法院审判工作适应新背景的要求,成为我们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分析出金融危机背景下婚姻案件审理中的新问题,寻求解决的对策,笔者采用问卷、座谈会、查阅案卷材料的方式对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婚姻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笔者通过对近年来婚姻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金融危机对婚姻案件审理的影响,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离婚案件受理数有所下降
金融危机爆发后,公司裁员、收入减少、家庭经济状况恶化、生活质量降低,不少人的情绪波动比较厉害。按常理说,婚姻案件应大量涌现才对,然而,根据笔者对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的调研,婚姻案件受理数一反以往高速增长的态势,不升反降。2006年受理婚姻案件818件;2007年受理婚姻案件1163件,同比上升了42.18%,其中,2007年1—8月共受理婚姻案件851件;2008年受理婚姻案件1343件,同比上升了15.48%, 2008年1—8月共受理婚姻案件1003件,同比上升了14.81%;2009年1—8月共受理婚姻案件987件,同比下降了1.60%。
二、离婚案件受理数下降的原因
笔者通过调查问卷、查阅卷宗及座谈会等方式,经过分析总结。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婚姻案件受理数的降低。
(一)情感因危机变转机
我国《婚姻法》以原则性的条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法律的规定在深陷感情矛盾的夫妻面前显得苍白无力。然而,在金融危机特殊背景下,我们只要稍加留意就会发现一个现象,原本为生活中琐事争持不下,不顾及对方,甚至恶语相向的夫妻双方,在金融危机来临时,人们内心的危机意识和隐隐的恐惧感,似乎使得夫妻双方忘记矛盾和争吵,在危机中找回遗忘了的爱,懂得了珍惜和宽容,放弃离婚计划,共同生活,共同接受时代的洗礼。从心理学上看,人性中无条件的善意和合作意识大多会在突发情况出现时不自觉地表现出来。
(二)财产缩水推迟离婚
众所周知,离婚必然会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的问题,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离婚后对彼此的生产生活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明确归一方的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夫妻双方的财产,尤其股票、房产等财产价值严重缩水。作为理性社会的人,在面临离婚边缘时,自然的就会考虑到离婚后对自己生产生活的影响。更何况,离婚必然涉及子女抚育的问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离婚成本实在是太高了。许多夫妻不得不暂时搁置离婚计划,继续共同生活。
(三)为了子女,委屈求全
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经济形势的整体下滑,必然的会影响到家庭的经济状况,这种状况也迫使面临离婚边缘的夫妻认真审视婚姻及家庭。在中国,大部分的家庭都是以孩子为重心,为了孩子的成长,为了孩子的未来,顾及到孩子成长所需费用、成长环境、孩子的教育和未来,即使婚姻中出现裂痕,夫妻双方也会考虑再三,毕竟婚姻的失败对孩子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
三、金融危机对离婚案件审理的影响
金融危机给我国的经济带来的影响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比如股市的持续下滑,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等等。同时,金融危机对于法院的审理工作同样也带来了些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员流动性更加频繁,法律文书的送达困难加大
送达难是一直以来的老大难问题,在金融危机面前,无疑又给送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滨海县人民法院为例,2006年婚姻案件公告(包括婚姻案件诉状、开庭公告和裁判公告)送达数44次;2007年为56次;2008年为58次,而2009年仅前八个月就达到72次之多。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在经济形势好的时候,除当事人拒收等故意行为影响送达外,其他情况较少。然而,金融危机爆发后,很大一部分企业在这波冲击中,不得不裁员、停产甚至破产倒闭,造成大量失业人员流向社会。为了生存,他们也许会找到新的稳定工作,但大部分人在此背景下,不得不居无定所,流动性大,给送达又增添了一道坎。此外,金融危机前,原告的收入相对稳定,在面临婚姻危机和被告下落不明时,原告有一定得能力主动寻找。在危机来临后,面临失业和收入的下降,原告不得不考虑自己的生存,不愿花尽力去寻找不知去向的被告。
(二)婚姻案件调解率下降,调解难度大
如何使法院的审判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题中之义。2006年离婚案件调解结案数372件,撤诉案件172件,判决案件245件,调撤率为68.75%;2007年离婚案件调解结案数540件,撤诉案件数382件,判决237件,调撤率为79.55%;2008年离婚案件调解结案数742件,撤诉案件数474件,判决123件,调撤率为90.81%;2009年1—8月离婚案件调解结案数519件,撤诉案件303件,判决115件,调撤率为87.73%。在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员制度、诉调对接制度等各项调解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调撤率却比2008年下降了3.08%,可见金融危机对案件调解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危机爆发后,人们对未来没有信心,只着眼于现实的利益,尽可能的保护好眼前利益而不放眼长远。利益的驱动使当事人极端对立,丧失了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调解难度加大。
(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难以把握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婚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故,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变的尤为重要。在以往,导致夫妻对簿公堂的原因固然存在经济方面的因素,但绝大部分还是来自非经济原因的感情纠葛。然而,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家庭收入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冲击,原本安定的生活因此被打破。家庭大厦的经济基础因此被松动,夫妻不得不为柴米油盐争吵,进而影响夫妻感情,最终走上法庭。可是,我们不能因为经济形势的短暂下滑,夫妻因家庭的短暂困难,而去破坏一个家庭。新形势给我们的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夫妻财产难以划分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收益中除了工资、奖金,还包括许多以前没有见过的表现形式。例如房产、股票、保险、债券、基金以及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中的股权、出资等。对于上述财产的分割,我国《婚姻法》及其两个司法解释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法律固有的属性滞后性,在金融危机来面前暴露无疑。以股权为例,危机爆发后,企业效益下降,在分割股权时,持有股权的一方如若让出股权给不懂经营管理的另一方,这样无疑将导致企业的进一步恶化,甚至倒闭,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同理,持有股权的一方又不愿花费较大对价换回股权,如若花了较大的对价换回了股权,最终该公司未能挺过危机,那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五)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困难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在经济形势好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工作固定,收入稳定,对孩子的抚养支出可以作出合理的预期。在此前提下,他们都愿意抚养自己的子女。然而,在此特殊背景下,夫妻双方随时可能失去工作和生活保障,此时,他们不得不考虑孩子的抚养、教育及医疗等一大笔费用。根据我们对一线审判人员的调查问卷发现,在调解和审判过程中,与金融危机前相比,双方都拒绝要子女的比率增长了120%以上。面对这种状况,在家庭破裂后,如何使孩子的抚养、教育及医疗等费用得到满足。最大程度的保护好孩子的利益,这是作为审判人员应尽的工作职责,也是良好社会责任的体现。
(六)借婚姻诈骗钱财,引发婚姻诉讼时有发生
婚姻自古以来都被视为神圣的,然而,在经济的不景气,找工作四处碰壁的情况下,一些人失去了原有的理智,铤而走险干起了骗婚勾当。骗婚现象的增多主要是由于经济下滑,造成一部分适婚年龄的男青年工作不稳,从而影响其婚姻。同样原因,造成一部分女青年无法就业,从而产生了借婚姻捞钱的念头。此外,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骗婚者不再简单的采取骗了彩礼就溜得做法,而是真结婚,住一阵子,再借感情不和走人。这样就给审判人员认定是离婚还是骗婚增加了难度,因为离婚的话,按照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没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彩礼是不予返还的。这样无疑给了骗婚者一个法律保护。
四、金融危机背景下婚姻案件审理的建议和对策
金融危机给法院婚姻案件审理带来的时代特点及新现象,如何使法院的审理适应新的时代特点,更好的解决金融危机给审理工作带来的新问题,以争取婚姻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笔者在此提出几点建议和对策仅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中引入公安机关人口信息采集制度
公安机关是人口信息管理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掌握着第一手的资料。然而,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在法院诉状等法律文书送达方面与公安机关缺乏有效的沟通,没有有效的利用好公安机关这一良好的平台。所以,我们建议法院在文书送达方面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虽然,利用这一平台不能彻底解决送达难问题,但,至少可以缓解些压力。
(二)加强案件审理与时事相结合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愿望,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矛盾的最后屏障,在处理婚姻案件时,不能简单的了解表面的现象,而应深挖原因,应当从夫妻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的方面综合分析。看是不是受经济危机影响才造成感情危机的,如仅仅因为一时的经济困难而导致婚姻裂痕,那就应尽量做好其思想工作。此外,在财产处理方面,应从有利于生产的角度进行划分,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可以探索新的财产分割方式。比如,在分割股权时,可以让分得股权,但不懂经营的一方放弃经营权,并且可以约定回赎方案。
(三)加大对孩子的保护力度
对于破裂的家庭而言,孩子受到的伤害是有目共睹的。如何使孩子的利益在破裂的家庭中得到有效的保护,使孩子不因家庭的破裂导致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在审判中,我们可以从孩子身上着手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夫妻双方为了孩子能够相互谅解,毕竟,在此特殊背景下,如果家庭在走向破裂,那对于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的一方将成为一个重大负担。故,在裁判时,可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此外,为了使判决得到履行,也为了更好的保护孩子的利益,我们建议法院在经济危机背景下,作出判决时,尽量要求承担抚养费的一方一次性的支付一定量的抚养费,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破裂导致生活困难,也避免引起新的索要抚养费纠纷。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做好正面引导工作
在我国,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尤其在一些欠发达的地方,人们可能对法律的理解方面根本就是与法律的规定背道而驰。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都明文规定了除一些法定事由外,一律公开审理案件。这样规定的目的其一就是为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其二就是为了做好法律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进而提高人们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然而,法律规定的再华丽,真正去法院听审的人除当事人及其主要亲属外几乎没有。所以,我们认为,法院可以找一些法律规定公开审理或者经过当事人同意的不涉及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到村集体里面进行巡回开庭审理,比如,骗婚案件。让人们亲身感受骗子的伎俩,以免上当受骗。我们法院还可以编一些因婚姻破裂带来负面影响的宣传册,提前做好人们的思想工作,唤起他们珍惜其所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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