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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撰稿人 孙金栋
近日,连续读到两则检方新闻:一条是,安徽籍上访女子李蕊蕊在北京聚源宾馆被强奸,被告人徐建被丰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丰台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减轻处罚不当,量刑畸轻(12月23日南方网);一条是,警方第二次将央视大火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检方已于20多天前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2月24日中广网)。
这是两则本不该成为新闻的“新闻”。因为,检察院依法独立履职,对公安的退回补充侦查和对法院的不当判决抗诉,就象人类需要呼吸一样,是再平常不过的司法程序了。只有在公检法联合办案时,才会因为罕见而成为“新闻”。
公检法依法独立办案,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司法程序,达到程序正义。公、检、法各司其职,而且,有不同的法律规范他们的执法行为。不同法律之间尽管有关联,但它们的实质内涵是制约,是不同司法机关从各自职责范围确保程序正义的法治链条。
从程序监督角度,基本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式监督:有政法委对公检法司的上级监督,有司法部门对公检法三家司法程序的同级监督,有类似于人民陪审团这样的群众监督;作为监督链条重要环节的检方,既要制约头道程序公安依法侦查、定性,又要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还要对决定犯罪嫌疑人生命、财产的法院适用法律和量刑进行监督。只有这样独立侦破、独立公诉、独立审理,才能在互相制约中,以程序正义确保办案结果正义。它的目的,就要保证国家司法机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达到确认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和以法量刑的准确性。
时下,依然流行的公检法联合办案,延续了“从重从快”严打方针,为了追求快破案、快审判、快执行,由政法委领导个人牵头往往离不开权力的影响, “萝卜快了不洗泥”,一旦联合就只有配合没有制约。即使履行必须的程序,也是只有“表演赛”(未卜先知),没有“对抗赛”(输赢未卜),人民陪审员成为“领导咋说我咋办”的“花瓶监督”。失去制约的权力,没有了司法程序正义,就难保司法结果正义。因此,公检法联合办案一天不寿终正寝,就不会有法律程序的正义。
史无前例的年代“砸烂公检法”,是通过夺取“刀把子”掌握“印把子”;如今的“公检法联合办案”,是运用“印把子”掌握“刀把子”。人们希望看到的,不仅“刀把子”掌握在可靠的人手中,而且是依法使用“刀把子”。法律和法律程序,不是“随人打扮的小姑娘”,它是不以主政者意志为转移的铁律。
因此,有必要废除违反法律程序的“公检法联合办案”制度,建立健全公检法依法独立办案的法治秩序。政法委领导的角色,不是封建社会坐在公堂上的县太爷一人断案,而是指导、监督、确保公检法各司其职,各掌其法,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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