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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特约评论员 孙金栋
过去,人们批评学雷锋三月“一阵风”:说他是“三月来,四月走”。可是,今年不见雷锋三月来。
人们可记得,在四川,今年2月底曾发生重庆人周中义的轿车为追抢劫嫌疑人撞上了路边的冒菜馆和肥肠粉店,面临赔偿的苦恼。
好在青羊区综治办认定,周中义开车追击飞车抢包嫌疑人为见义勇为行为,区政府将授予他“见义勇为公民”称号,还会对他进行物质上的奖励,包括周中义受伤的费用等。同时,被牵连的店铺也已准备开张营业。(3月5日成都晚报)
因此,本人觉得雷锋三月没有来,缘于我们的法律不能保护好心施救者。南京彭宇案中,为扶下车摔倒的老太施救者反被法律判决赔偿45876元人民币,使人心变得冷漠了,整个社会进入病态状态。因此,此案判决后,南京又遇上一位七旬老翁摔倒在地,手足抽搐,无人敢扶,不少人提醒:不要扶,扶了要遭殃。
发生此类不正常现象,问题是我们的法律不健全。好心施救者被判赔偿并不是司法不公,而是施救者无法在法庭上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也无好心施救者免责的规定。
按照法理,在紧急状态下,人们做好事不可能先去找好旁证人。如果,遇上无良被救者,出于自身医疗费等支出私利,反倒打一耙,陷害好人,使好人不得好报。
因此,国家的见义勇为法规,就应该保护无偿施救者。在美国几乎每个州都制定了《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其核心就是鼓励或者保护人们在紧急时刻救助他人,而免除无偿救助者施救时的后顾之忧。在目前法律不健全的状态下,遇到此类民事诉讼,法官应该倾向于无偿施救者,坚持“原告证据不足,被告即无民事责任”原则,不能让社会形成“做好事遭殃”“学雷锋吃亏”的舆论氛围。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钟晓渝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各地已纷纷出台保护见义勇为的法规,但并不涉及好心施救的免责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如不立法保护好心施救者,上述案件类似的判决还会发生,乐于助人者若做了好事还要被罚,这将是道德和法治的灾难。(3月5日人民网)看来,雷锋归来需要法律“通行证”,法律不健全难留人间好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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