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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对司法核心价值观之“廉洁“问题的思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李炳稳 点击数:11270 更新时间:2010/9/17 文章录入:muna888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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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对司法核心价值观之“廉洁“问题的思考〗的最新评论: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李炳稳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新时期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反腐倡廉的深入推进,是中央高层近几年下大力气做的工作。郑少东、许宗衡、黄瑶、文强等省部(厅)级高官相继落马,突显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的决心。作用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如何理解和贯彻执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笔者浅显的归纳为“公生明,廉生威”。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涵义 

    公正,要求法院工作人员要公平,严格执行法律,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廉洁,就是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抵制各种诱惑;为民,就是为人民服务,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现,老百姓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要保护人民的利益,用好手中的权。 

    公正、廉洁、为民的关系 

    公正、廉洁、为民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公正是核心,廉洁是保证,为民是本质。

    笔者仅从廉洁角度来谈司法核心价值观,谈廉洁对法院工作人员的重要性。 

    廉洁的起源


    廉洁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伟大的诗人的屈原《楚辞.招魂》: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末沫。东汉著名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 也就是说不接受他人的馈赠的钱财礼物,不让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沾污,就是廉洁。 

    公生明、廉生威的由来 

    明代洪应明在其所著《菜根谭》中首次提出“公生明,廉生威”的论断。 

    公生明、廉生威的涵义 

    公正则使人显得光明磊落,廉洁则使人显得不怒自威。 

    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如何贯彻司法核心价值观之廉洁 

    基层人民法院解决的是比较普通的纠纷,从表面上看廉洁似乎离我们很远,但从实质上看,却不尽然。基层法院的法官手中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权利,如果廉洁一点,当事人就会少受一些损失;反之,当事人就有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也就只能形成形式上的争口气。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往往就和贪欲连结在一起。那么如何贯彻司法核心价值观之廉洁呢,笔者浅显的谈下面几点:

    一、领导身先士卒,以身作则。电视剧《亮剑》里面的主人公李云龙说了这么一句话“兵雄雄一个,将雄雄一窝”,说的道理就是一般的工作人员往往很注意单位的领导,这个注意往往是一种模仿,这里的领导一般指单位的正职,与其单位正职领导的工作习惯、生活作风、个人性格、人格魅力、处事态度等有关。如果这个单位的正职领导工作作风比较懒散,那么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也快不到那里去;如果这个单位的正职领导比较腐败,那么他手下的工作人员就有可能出现腐败现象,甚至是“集团腐败”。笔者在这里提出了一个集团腐败的概念,那么什么是集团腐败呢,就是指单位内部(包括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等)出现三人以上的有共谋的腐败。什么叫有共谋,就是指事前有通谋的行为。事后的窝藏、包庇不属于这里的有共谋,而应按窝藏、包庇行为认定。如果没有共谋,那么就可能属于集体腐败,而不属于集团腐败。人数上应该是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如果低于三人,就不属于集团腐败,而是个人腐败。三元奶粉事件,其中也有集团腐败的问题,国家已对此作出处理。不过,事物也有其特殊性,笔者并不提倡绝对化。我院近几年无一违法违纪现象,就与院党组领导的严格管理,以身作则有关。

    二、重典治行。重典治行,就是对违法违纪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养奸。这里的典不仅指法律法规规章,而且指党的纪律和政策。行,指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违纪行为。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了规范,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可以拿来直接操作的依据。该条例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要在法院内部形成一个清正廉洁的氛围,就是严格惩处那些胆敢一身试法的人。人,在一定程度上走上腐败的道路,往往与自己的欲望有关。这人欲望包括物质欲、金钱欲、情欲等。有一句话叫“知足常乐”,但有一部分人却把它停留在嘴上。如果能真正领会“知足常乐”的道理,那么人也就活得明白了,活得洒脱了。人,不要总要拿别人作参照物,而还要拿自己作参照物。笔者提倡后者,自己和自己比,看自己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比如说自己以前在农村住,现在搬到了城里,那么和以前比起来,自己就进步了,就应该感到知足才对。比方说自己以前骑自行车上班,现在有自己的私家车了,那比起以前自己就进步了,自己应该感到知足才对,不过现在人有的人为了个人身体走路上班,那就要另当别论。虽然说“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但是笔者认为通过尔虞我诈、跑官卖官、隐形交易等途径达到了所谓的“将军”职位,也是可悲的,没有什么值得称颂。

    三、自律,洁身自好。自律,就是自己管自己。上面笔者对人的欲望的无限度,已作论述,不再累赘。自律,与人个体的本质有关,人个体的本质是贪婪的,那么腐败的可能性就很大,反之,可能性就小很多。但是自律,往往又成为一部分人的借口,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真正迈过去的人又有多少,我们称这部分人为时代的强者、精英,那么没有迈过去的人就因此都杀头,笔者认为,符合杀头条件的,那非杀不可,绝不姑息,但不符合杀头条件的,就由党纪来处分,也不能犯激进主义错误,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或大部分否定,其实腐败分子也只是一少部分,甚至一少少部分……不是有句“既生瑜,何生亮”,历史上不是有岳飞,也有秦桧吗,所以笔者提出的重典治行也得有度,不能一刀切。自律只能作为一种补充手段,而外界监督不可或缺。

    四、外界监督。笔者认为,法院系统的外界监督分为权力监督和社会监督。权力监督是指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社会监督指的是公民监督、舆论监督,社团监督。党的领导是占基础地位的,离开党的领导,监督就是空谈。笔者把政府和政协称为协作监督。权力监督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监督,人大监督法院的工作,人民法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监督指的是检察院往往通过抗诉方式来对法院工作进行的监督。公民监督准确地说,不叫公民监督而叫公民的检举、揭发、申诉的权利。舆论监督的媒介很多,有新闻媒介和网络媒介,有传统媒介和现代媒介,其实现在网络监督很盛行、很快捷、富有成效。笔者早先提出的律师监督也可以作为一种尝试。社团监督指的是社会团体的监督,如妇联、工会、法学会、协会、理事会等。协作监督从根本上并不是什么监督,而是协作配合。或许有人会觉得监督不是在给法院自己找岔吗,笔者恰恰不这么认为,如果权力没有相应的监督,没有相应的制约那就会形成专权,那是很恐怖的,人根本没有安全感。 

    国外廉政的作法 

    美国宪法第1条第3款规定,国会众议院有对政府官员乃至总统提出弹劾动议案的权力,参议院有审理弹劾案的权力,弹劾案经过审理后只有获得参议院2/3多数票赞成才能成立。德国的不信任案与英国、日本等国相比颇具特色。它的《基本法》第 67条规定,联邦议院有权提出对联邦政府的建设性不信任案。所谓建设性不信任案,是指当联邦议院对现任政府的施政方针不满意、不支持,从而想把它拉下马时,必须先选出继任总理人选,然后才能提出对现任政府的不信任案,这就增加了难度,因此,《基本法》实施 50多年来,德国联邦议院对联邦政府提出的建设性不信任案总共只有两次,一次成功,一次流产。

     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把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与“三个至上”、人民法官为人民、法律五进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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