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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宝,案结事了。近年来素有“东方一枝花”美誉的调解日益受到重视。如何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效对接,也日益成为受到社会关注的问题。如何探索诉调的新机制,如何搭建平台、建机制、筑网络,建立一个完整的多调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大调解格局,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人民调解一直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有“东方经验”的美称,被誉为根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沃土的“一枝奇葩”。直到如今,“息诉”、“和为贵”等传统观念,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仍然根深蒂固。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影响,社会意识倾向于把诉讼视为解决纠纷的唯一正确途径,民间调解则被视为落伍的旧制度,遭到冷落甚至否定。随着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的急剧膨胀;随着诉讼爆炸给司法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随着群众与高高在上的司法矛盾越来越深;随着国外组织纷纷借鉴我国的调解制度作为诉讼替代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则被重新获得高度重视。
调解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促使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消除思想对抗,对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和防止引发新的矛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层把人民调解作为第一道防线,法院把调解作为首要结案方法,仲裁把调解作为必经程序。因此,充分发挥调解的职能作用,全力做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等的衔接工作,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新时期人民群众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涉及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持续增长,纠纷类型多样复杂。一方面,纠纷以案件的形势大量涌入法院,受案的剧增与法院人力的有限,难免带来纠纷解决的迟延与案件的积压;另一方面,诉讼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如仲裁、和解和民间调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从解决纠纷所面临的困境看,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程序快捷、费用低廉、对抗程度低,纠纷调解结果是在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故易于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同和履行。积极探索各职能部门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解决机制,各职能部门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搭建信息、网络平台,有利于互通信息、相互沟通,实行调解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大调解格局。
新时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以柔性的程序来弥补司法审判的固有缺陷,有利于民间纠纷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此项工作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大局的稳定,如果形成组织机构规范化,司法引导职能化,多元衔接制度化、合力解决常态化、和谐构建实效化的工作新格局,建立和谐调解、便民调解、减少诉讼调解,降低调解成本,重视民间调解,她将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巫溪县司法局文峰司法所 唐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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