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汛网撰稿 孙金栋
“农民工”称谓的不科学性,带来了历史性歧视。要纠正这一历史性错误,有三种选择:一是强制性取消,二是强化中保留,三是强化中消亡。
农民工缘于亦工亦农。在岗务工期间,无论他是来自何方,均应称为工人。自从国家1983年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之后,统称为合同制工人。合同工只有合同期不同,分为短期合同工、长期合同工。而不应把合同工分为城市合同工、农村合同工(农民工)。
合同工是否因为他返乡而非要称为农民工?单从这一点,理由不充分。义务兵役制来自农村的军人退出兵役返乡,称为退伍军人,为何不称为“农民军人”?来自农村在国家机关和企业的干部退休返乡,称为退休干部,为何不称为“农民干部”?就连来自农村的大学生返乡待业,人们也是称他们为大学生,为何不称为“农民大学生”?唯有来自农村的合同工,无论在城、返乡,都要戴上农民工的帽子,失业返乡了还要戴上“返乡农民工”的帽子,这公平吗?这不是歧视是什么?
人们死保农民工称谓不放的理由在于,国家如此重视农民工,好象取消了这个歧视性的称谓,就削弱了对这个弱势群体的关怀。这个理由不成立。来自农村在厂务工的工人,理应不分区域,享受同等待遇,已经不成问题。在城市创业,当起了老板,可移居城市,更不成问题。返乡的工人可以继续务农,可以在政府扶持下自主创业谋生,“农民工”这个称谓毫无保留必要。
如果,人们认为多年形成的农民工习惯性称谓没有改变的必要,并不能否认这个称谓的先天性错误。如果,人们认为强制取消没有必要,可在强化中自行消亡,但没有必要在强化中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