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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撰稿人 孙金栋
人们重视了建筑商欠薪引起的民工欠薪追讨,但不可忽视“工头欠薪链”。
2月3日《现代快报》报道,2日上午9点左右跳楼受伤的张士华被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据称是因讨薪,他从七楼跳下。38岁的河南固始民工张士华为7600多元,向工头陈兵讨薪未果,反被打伤,逼迫无奈,纵身跳楼身亡。
工头介乎与建筑商与工人之间。他们的特长是交际广泛,既可以解建筑商民工荒,又可以解民工打工无处寻。但缺陷在于他们与建筑商、民工之间,都是口头君子协定,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合同。
打工者与工头之间一旦发生工薪纠纷,往往是口说无凭。其实,按照《合同法》口头合同视为合法,但它的缺陷在于没有字据可鉴,完全靠诚信支撑。比如,本文所说的跳楼讨薪者与工头陈兵就是为日工薪95元与85元之间发生争执。
笔者认为,凡是有条件的地方,应该减少和杜绝工头阶层中间盘剥。如果,条件不许可,他的存在需要法律界定。他们作为工程建筑商和社会民工招收的中介人,应该完善书面性的法律合同。作为中介人,可以依照工程建设费用比例获得中介费。但是作为民工的劳务收入,应该由建筑商直接向民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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