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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法权力任性  帮律师垄断法律服务市场
文章来源:fxw.name 法讯网作者:大北京法… 点击数:156516 更新时间:2015/6/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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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司法部、最高法权力任性  帮律师垄断法律服务市场〗的最新评论:

     五、《解释第88条第2项》是司法权代替了司法行政权

       司法权不能替代司法行政权,《解释第88条第2项》规定,其所以没有法律后果构成部分,是因为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的权力是司法行政部门而不是法院的司法职能。我国的这个职能分配原则就不要引用法律来予以论证,只要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是很清楚的。法律工作者,或者律师如何执业,怎样执业是司法行政职能。其不规范和违法执业的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监督或者处罚。即使《解释第88条第2项》规定不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就是司法人员所理解的法律意图和宗旨,也应由司法行政部门出台的规章来予以规范,而不是由司法人员利用司法权在没有司法行政规定规定的前提下,限制或不让法律工作者跨辖区执业,从而以司法权替代司法行政权,超越了其职权范围。这不但侵害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权,而且侵害了当事人的自由委托权,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六、 《解释第88条第2项》对“本辖区”概念外延界定不清

         “辖区”二字不适用于法工。根据2012年3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出版的第6版《现代汉语词典》对“辖区”二字的解释,“辖区”的意思是所管辖的地区。而法律服务所是一个依法成立的中介服务组织,既没有行政权、有没有监督权,何谈管辖?又能管谁呢?这与九十年代初依据(1991年司法部令第19号)《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和《2002年司法部批复12号文》时的法律服务所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况且上述两文的母法即(司法部(87)司法调字第118号)《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已被2000年司法部第59号令废止,而第59号令也没有“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相关规定。

        按照不同的前提条件会出现以下四个不同的概念:

        一种以民事诉讼法为前提,“本辖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一种是以法院受理案件为前提,“本辖区”是法院管辖的范围;

        三种是以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前提,“本辖区”是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范围;

        一种是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社会服务为前提,“本辖区”是人类社会,有人的地方就是社会。

        但《解释第88条第2项》没有前提,其辖区不明,要开出证明材料无从着手。

     七、《解释第88条第2项》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路线相抵触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确定了“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市场将起决定性作用”的方针。市场具有开放性、多元性、竞争性、平等性、法制性。市场规律不容许垄断、不容许非法限制、不容许厚此薄彼、不容许单一性。法务市场也是开放性的,多元性的,是平等地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开放的,对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务划框框、定区域,把法律工作者限在乡镇和社区,那和奴隶社会的“井田制”,用铁链锁着奴隶强迫他们在“井字田”里劳动有什么两样?这是典型的歧视、虐待,是画地为牢。是保护部分人的利益,完全违背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市场具有竞争性。通讯服务市场可以平等竞争,医疗服务市场可以平等竞争,餐饮服务市场可以平等竞争,客运服务市场可以平等竞争,商业服务市场可以平等竞争,唯独不容许法务市场平等竞争,这和白人排挤黑人有什么两样?这符合党中央关于发展市场经济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针路线吗?。

        没有确立市场地位和建立法治国家的时候,法律工作者还心情舒畅地工作,以最低的收费,勤勤恳恳地为老百姓,为社会公民维权。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协助社区矫正、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30多年来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得到老百姓的赞赏,特别是得到没有钱而付不起高额律师费的穷人的赞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了建立法治国家的方略,明确指出“要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推动法律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和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地区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同为法治建设的两股力量,这符合中国特色国情。《解释第88条第2项》限制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范围,明显与党的方针相抵触。

        四中全会决定中 明确指出“依法保障公民的权力,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各项权力不受侵犯.......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可是《解释第88条第2项》不允许法律工作者在权利、机会、规则面前享受公平;侵犯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权利;砍断弱势公民权利救济渠道。明显违反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法治精神。

         总之,确立市场地位和十八大四中全会后,法律工作者执业处处受阻,几乎无法执业了。社会上有不少当事人出于信赖而委托法务,但法律工作者无法承接,出现了断“粮”断“奶”的局面,无法维持生计,很多法律服务所收不抵出,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这就是法制建设的倒退,这就是《解释第88条第2项》给法律工作者带来的恶果。

     八、《解释第88条第2项》违反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联系是客观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本地和外地有联系,内部与外部有联系,此辖区与彼辖区有联系,单位与个人有联系,人与人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联系客观存在,不可割断不可废除。人为割断联系,将违反哲学原理。《解释第88条第2项》人为地割断法律工作者此辖区与彼辖区的联系,割断本地法律服务所与异地委托人的联系,是否认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违反了事物普遍联系的客观规律。

     九、《解释第88条第2项》未做到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没有从客观实际出发。

         1、违背中国国情,不考虑到“中国社会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不发达、地区差异大、贫困人口多,付不起高额律师费,边远穷山区没有法律服务所,老百姓维权艰辛”的具体国情。所以限制低收费的法律工作者的代理权,不是便民、利民,而是阻民、扰民、害民。

        2、改革开放后,我国人口流动大,户籍所在地与打工居住地明显不符。公民居住具有短暂性、临时性、流动性。而且一般没有暂住证,管理登记很难,区域管理者也无从知晓本地外来务工人员的信息。那么“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是很难开出的,区域管理者也不可能开出这种难以核实的暂住人员的“证明材料”。同时区域管理者也没有这项义务每天为这些来自五湖四海的临时务工而临时居住人员提供所谓证明材料。

       3、再说,“辖区证明材料”是公安机关开出,还是政府开出?是居委会开出,还是行政服务中心开出?如果他们认为“情况不明拒绝开出或没有这项义务而推脱”,这么办?开不出“辖区证明材料”,大量的农民工和贫困弱势者又怎么维权?所以《解释第88条第2项》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和谐的因素。

        十、《解释第88条第2项》违反社会主义公平原则

         《解释第88条第2项》的规定,保护部分人利益,剥夺部分人利益,制造不平等。歧视法律工作者这个群体的劳动者,造成不少法律工作者因此失业,因家庭罹困,怨声突起,激化社会矛盾。导致许多法律工作者上北京与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对话,同时造成很多法院因此有多次不能正常开庭,使法庭混乱,使社会秩序混乱的后果。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解释第88条第2项》的规定不是“兴法”而是“病法”,并非“为民”而是“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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