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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83万多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郭可明 点击数:1934 更新时间:2009/9/2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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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律援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83万多元〗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讯(通讯员 郭可明)9月21日,重庆市云阳县养鹿乡大同村14组的程祥领到判决书后,其父亲程仕祥激动地说:“感谢政府,感谢人民法院,感谢法律援助为我们伸张正义”。

        法院判决:原告程祥的损失合计832401.91元由五被告负责赔偿。

    乘坐摩托车上班途中遇车祸成植物人

        程祥一家虽然系农村户籍,但2004年5月28日程祥购买了云阳县新县城双江镇紫金路程仕国联建房8号门市,自2006年9月以来,携全家在新县城居住,程祥以从事建筑也作为家庭收入来源。长女程小晏就读于云阳县初一中,长子程建桥就读于双江小学。妻子叶琼于2007年农历3月2日因病死亡。2008年7月16日清晨,程祥乘坐工友温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到复兴场镇去做工。6时25分,该车行至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张家坝路口转弯处,在转弯过程中与谭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程祥及温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谭某的车辆挂靠于重庆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且该车于2007年11月14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云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谭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温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程祥不负本次事故责任。程祥受伤后,先后在云阳县人民医院及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57天,共用去医疗费117046.31元。2009年3月31日,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祥颅脑损伤愈后遗留重度智力缺损,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民事行为能力;程祥颅脑损伤愈后遗留重度智力缺损和肢体瘫痪分别构成二级和三级伤残;程祥颅脑损伤愈后遗留重度智力缺损和肢体瘫痪,其大部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需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护理依赖)。后经重庆市云阳司法所鉴定:程祥特重型颅脑损伤智力缺损、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等后遗症,其后期康复治疗费用按两年计算约需人民币七万元左右。

    法律援助为程祥索赔83万多元

        程祥受伤后,用去了家里所有积蓄,且向亲戚朋友借债数万元,而妻子已经去世,面对家庭绝境,程祥向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援助申请,援助中心先后指派胡伦祥、郭可明、沈婧三位律师承办该案,援助律师为程祥向人民法院先后提出了先予执行医疗费申请、宣告程祥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诉讼和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2008年,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先予执行程祥的医疗费68000元,解决了程祥的医疗费紧缺的燃眉之急。人民法院还对谭某的车辆进行了拍卖,并对谭某和温某在新县城的房屋进行了诉讼保全。针对本案赔偿标准是否按照农村居民还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焦点问题,援助律师在庭审中通过举示大量的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真开展法庭辩论,法院认定本案赔偿标准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2009年9月15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赔偿程祥9292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程祥、程小晏、程建桥共计104196元,减去已经给付的50000元,余款6348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程祥的损失医疗费117046.31元、护理费47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84元、误工费20350元、鉴定费3500元、交通费4195元、残疾赔偿金264371.2元、被扶养人程小晏、程建桥生活费110345.4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后期护理费216000元、后续医疗费70000元,合计832401.91,减去保险公司赔偿的113488元,下余损失718913.91元,由谭某赔偿539185.43元,减除已支付的23230元,实际还应支付515955.4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某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温某赔偿程祥、程小晏、程建桥各项损失179728.48元,减除已经支付的2000元,实际还应支付177728.48元, 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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