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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泸西浙德农业:农科局长充当假种子保护伞致公司损失惨重
文章来源:法讯网 法讯网作者:李辉 点击数:14075 更新时间:2023/11/29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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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云南泸西浙德农业:农科局长充当假种子保护伞致公司损失惨重〗的最新评论:

    云南浙德农业泸西分公司:
    农科局长充当假种子保护伞致公司损失惨重

      小雪时节,天气日寒。“民以食为天”,几年前曾满怀热情远赴云南投资高原中药材种植的宣暨杰却早已感到心寒绝望。云南浙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简称泸西分公司)股东宣暨杰向中央有关部门和媒体实名控诉:2020年该公司在云南泸西县向当地投资上千万购买滇黄精和半夏的组培苗,没想到却遭遇欺诈,购买的种苗存在严重问题。当地主管部门违法行政,充当假种子销售的保护伞。
      近年来,国家大力振兴中医药产业,积极出台各种政策鼓励中药材种业发展,在国家的号召下,学生物出身的浙江籍商人宣暨杰也非常看好中医药种植,于是决定和朋友合伙投资种植中药材。2019年,宣暨杰和朋友经云南省人社厅宣副厅长介绍结识了梁国灿,据宣副厅长介绍,梁国灿是专业生产中药材组培苗的老板,其培植基地被一家上市公司收购控股,梁占股且负总责。经过前期考察和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共同成立云南浙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其中梁国灿负责提供种苗和技术支撑并在云南当地种植,首批种植的为滇黄精和半夏组培苗。种植地块则由泸西县农科局长陈红武经云南省人社厅宣程副厅长推荐给投资人,由种子销售商梁国灿实地确认适合种植。据梁国灿所说当时由于一些情况,相关手续和资料需要随后再补,考虑到此人系当地省级政府机关领导介绍,投资人就没有多疑,遂向其转账950万元购买种子和幼苗,但梁国灿在提供种子和幼苗后,迟迟不提供“标签”“说明书”和“检疫证”,随后种植过程中发现购买的种子苗在存在严重问题,种植一年后黄精苗引发大面积根霉病,半夏的产量仅为种子重量的1/3。 
      至此,投资人发现可能落入了圈套。在2021年3月29日向沪西县农科局进行了举报,以局长陈红武为首的泸西农业局居然不依法行政,堂而皇之地充当了“梁国灿”的保护伞。由于损失惨重,泸西分公司已频临破产,难以为继。宣暨杰强烈呼吁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梁国灿假种子销售案,对泸西农业局的违法行政予以纠正。以切实维护《共和国种子法》的尊严和权威;保护中草药投资和种植者的合法权益,挽回自身遭受的惨重损失,继续为国民经济做出贡献;还云南泸西百姓一片“风清气正”的净土!     
      宣暨杰代表公司反映了事件的起因并提供了泸西县农科局违法行政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附照片如下:


    照片1:梁国灿提供的黄精种苗 

    照片2:梁国灿提供的半夏种子


    照片3:种植地现场      
      一、沪西县农科局已查明违法事实,居然不依法“立案”和“认定”。
      泸西分公司提供了梁国灿售卖的种苗没有“标签”的证据及证人。梁国灿谈话笔录供认:没有标签。县农科局查实:梁国灿售卖的种苗“确实没有任何标签”。这严重违反了《种子法》“四十一条”和“四十九条”之规定,“四十一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四十九条”:禁止生产假、劣种子。下列为假种子:(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以此种子冒充其它品种种子的。(2)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很明显梁国灿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应认定为假种子,泸西农科局在违法事实已查清的情况下,不予立案和认定属于有法不依,执法违法。
      二、沪西县农科局不依法核查经营者的质量追溯机制。
      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追溯机制,保证种子的质量可追溯,但泸西农科局并未依法核查,是显而易见的失职、渎职行为。更为可恶的是农科局竟以“种子质量无法检测”为由,给售假脱责制造借口,这是显而易见的包庇行为。假种子不会因为质量检测结果改变为真种子,真种子的质量优劣须通过检测来确定。
      三、沪西县农科局拒不组织田间鉴定和司法评估,为刑事移送设置障碍。
      按办案常规,应对半夏田进行田间鉴定以确定低产原因,并通过司法评估来测算损失,县农科局局长陈红武拒不组织田间鉴定的行为,连执法队员都表示疑惑和不解。
      2022年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从法理上突破了依据造成损失定罪的难题,梁国灿销售的假种子金额950万元,已构成销售(200万元以上)伪劣产品罪。
      四、沪西县农科局不查验滇黄精组培苗的真实性。
      梁国灿在第一次笔录中供认,其提供的是滇黄精组培苗,事后其向农科局提供的“操作技术规程”也印证其与泸西分公司约定的是滇黄精苗,第二次笔录中其供认给泸西分公司的其实是鸡头精组培苗和其用于组织培养的原材料(野生苗)。用同科同属的其它物种种子进行冒充就属刑法上的“假种子”(有判例),泸西农科局对此却视而不见,违法放纵。


      近千万元的假种子销售案,放眼全国也属罕见。梁国灿之所以能在云南红河明目张胆地销售“假种子”,和当地主管部门的庇护和纵容脱不了干系,沪西县农科局的行为是“助纣为虐”。“假种子的销售”在国内其他省市都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售假者无一不受到刑事处罚。云南红河泸西制假售假居然可以如此猖獗,令投资者深感痛心和震惊。泸西分公司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已达2300多万元。遭此厄运的并非只此一家,金屏县张姓种植户购买的梁国灿几十亩黄精苗,经过四年劳作,全部霉烂,损失大几十万元……浙德公司曾向泸西县公安局报案三次,均未被受理(第一次经侦大队,第二次属地派出所,第三次110指挥中心)。


    泸西县农科局门牌

      基于红河泸西如此恶劣的投资和执法环境,浙德公司急切盼望社会各界督促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纪检司法部门能给予足够重视和细致的调查,希望依法审查梁国灿假种子销售案,并对泸西农业局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权威司法人士认为,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今天,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在神州大地上没有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更不能沦为一纸空文。中央领导一再强调,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无论是税收还是就业等,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下,国家正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多措并举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作为云南省泸西当地政府官员及主管部门,却公然违背党中央精神没有给外地投资者保驾护航,反为售假者充当保护伞。宣暨杰反映的问题,值得有关部门予以核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打掉假种子销售的保护伞,以还其公道。基层政府部门应维护民营企业、特别是为三农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正常生存,继续为社会做贡献,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
        此案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何去何从?民众拭目以待,媒体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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