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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刚向陕西省黄陵县公安局的报案材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唐志刚 点击数:13440 更新时间:2008/5/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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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唐志刚向陕西省黄陵县公安局的报案材料〗的最新评论:

     

    陕西省黄陵县公安局:
        我叫唐志刚,男、汉族、39岁,系重庆市开县岳溪镇沈家村13组村民,现我向贵局控告黄陵县店头镇集贤村村民孙春芳涉嫌诈骗的情况,请立案查处:
        案情简介:
        2006年,经店头镇集贤村另一村民付德强从中介绍,唐志刚认识了孙春芳,孙春芳称自己承包了仓村乡联庄土地治理工程,并注册成立了黄陵县仓村联庄土地治理施工部(个人独资企业)。要求唐志刚向自己支付10万元押金之后,他可以将该工程施工中的所有人工劳务工作承包给唐志刚,由唐志刚带领的工人作业。唐志刚同意之后,便于2007年元月23日,以银行存款的方式,将10万元存入孙春芳在建行的账号4367424181800028826,孙春芳收款后,当即电话指示中间人付德强代自己向唐志刚出具收据一份。
        2007年9月21日,唐志刚陆续带民工进入工地,开始正式开工前的清场、维修等工作。2008年元月2日,工地正式开工,正当唐志刚准备再增加民工大干时,孙春芳却通知不让唐志刚的人干活,没有任何理由。另外,却让其它民工队进入工地干活。对于唐志刚所交的押金,至今拒绝退还。
        唐志刚认为:
        孙春芳以让唐志刚承包劳务工作为诱饵,以收取押金为名,骗取了唐志刚10万元,在完全由能力履行协议让唐志刚做工的情况下,故意拒绝履行协议约定,不让唐志刚做工,而又收取别人的押金,让别人去做,且拒不退还所收款项,其非法占有的意图明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4条之规定,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现为打击犯罪,保护唐志刚的合法权益,请求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追回唐志刚被骗的押金10万元。
            此致

                           控告人:唐志刚
                            200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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