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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莲池村原中学社(以下简称中学社)被征地农民,所在中学社的全部土地170多亩被万盛区政府2002年8月违法征用,虽然依法起诉,但是合法权利却得不到法律保护被法院驳回。
万盛区政府于2002年8月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2条、第4条、第5条,《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第37条等明文规定,故意采用欺骗手段对中学社实施征地。当时因万盛区政府发布的万盛府发[2002]52号《征用土地通(公)告》载明“经市政府批准征用中学社全部土地170多亩作为万东镇小城镇二期续建工程用地”,我们都以为区政府是诚信政府,是在依法行政实施征地,因《征用土地通(公)告》是区政府发布的文件并且加盖有万盛区政府公章,万万没想到政府是违法实施征地;一直到2007年7月万盛区国土局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时,才在决定书上看到当时征地是用1998年的三个征地批复,并且区政府却擅自改变了批准征地的用途(原批准修建高速公路和变电站,被擅自改变为万东镇小城镇二期续建工程用地)。
但是,重庆市五中院(2008)渝五中院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一审认定:区政府发布 [2002]52号《征用土地公(通)告》2002年8月对中学社实施征地,2003年1月就领取了农转非安置费,就应当知道《征用土地公(通)告》的具体内容,所以超过2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故驳回起诉;重庆市高院(2008)渝高法行终字第49号《行政裁定书》二审认定:无不可抗力等非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又裁定驳回上诉。
终上所述,万盛府发[2002]52号《征用土地通(公)告》的内容从表面上根本看不出是违法的,直到2007年7月我们才知道当时征地是违法的;实际上造成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因并不属于我们自身;而是因为万盛区政府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采用欺骗手段违法实施征地,才造成了超过诉讼时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我们于2008年7月已依法向重庆市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谢。
我们认为本案符合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的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内”。
试想:若政府都采取欺骗手段实施征地,都不受到法律惩罚,当今社会能和谐吗?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吗?法律还公正吗?
2008年9月23日
备注: 联系人:李治群 、 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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