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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磐安县:一纸山林权属纠纷 百姓看政府公信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张贤鑫 点击数:1 更新时间:2009-4-10 文章录入:方哲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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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磐安县:一纸山林权属纠纷 百姓看政府公信度〗的最新评论:

     

        我(张贤鑫)浙江省磐安县尖山镇新宅村村民,2007年5月份因磐安县工业园区用地需要本人及本村其它户主,共计十四座祖坟需要迁移,迁移前经本村新宅村三委研究决定,十四座祖坟共同迁移至本村的集体山,位于本镇光明水库边,山名叫“仰天饭井”。并指划定此山为本村的祖坟山。

        2007年5月我们几户人家先后把祖坟迁移至此山,一年多来并无纠纷。

        然而,因玉山镇林宅村有一祖坟(墓名李氏)安葬在此山。2008年6月17日,林宅村村干部用一张别处山的山证(林宅村的“伏虎山头”山林权证)用移花接木的办法来主张此山“仰天饭井”的山林权属。林宅村在本村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本镇政府的几个干部和本村委的三个干部(村书记张伟东、村长张维明、社管会主任张松涛)在没有认真调查取证的前提下,竟然写了一张《调解协议书》把此山林权属,就这样归属给了玉山镇林宅村。并有针对性的要求其中的五座新迁的本村祖坟再次迁移(有证可查)。本村村民得知此事后,纷纷提出异议。要求去年6月17日两村干部私下达成的协议,诉求县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此山林归属矛盾。

        对此,我等祖坟迁移几人,几经周折找到证据,表明此山“仰天饭井”,归属我村所有。

        材料表明,此山原属本镇尖山镇里光洋村,1997年里光洋村把此山赠送给了本镇光明新村。然而,1999年光明新村又把此山调换给我们本村新宅村(此过程均有书面协议为证)。

        我等几人取得证据之后,向县有关部门诉求重新调查此事。去年7月份县林业局山林办通过调查取证后,召集两镇镇政府有关领导和两村的村干部,到现场实地考查,通过两村双方拿出证据对“质”后,由于林宅村无法提供此山林权属归本村所有的证据后,林宅村干部一走了之。导致此次山林办组织的协调会,最终没有结果。

        时至2009年3月9日至10日。县政府有关领导召集县公、检、法司及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协调工作组在磐安县“黄檀林场”,就此矛盾进行调解。调解中起草两村协议,由县林业局张政群局长起草。协议部分如下:乙方(林宅村)提出,祖坟正对面张贤鑫户所新迁的坟墓须在2009年4月4日前搬迁,此坟墓搬迁后,该地不再有新坟埋入及迁入,若有迁入。一律按无主坟处理。并明确指出,本人祖坟迁移后,林宅村同意将该山权属归新宅村所有。此协议3月10日形成并只盖有县林业局章(有证可查)。

        本属新宅村所有的山地,新宅村村民为配合磐安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需要且经村两委同意指定将祖坟迁入该山(仰天饭井)。到如今,因这一纸协议又一次要搬迁祖坟。并强求在今年4月4日前搬迁,否则作无主坟处理。根据3月10日签订的协议内容,提出几点疑问:1此山不涉及被国家征用开发也不涉及被当地政府开发征用,为何强求本人主坟搬迁呢?2山林权属本就归新宅村所有,为何林宅村祖坟正对面不能埋坟,而且要控制10米范围内不得有新坟埋入及迁入?3本属本村所有的山地,为何要本人祖坟搬迁后,林宅村才同意将此山林权属归新宅村所有?4为何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由县上级部门补偿给林宅村人民币2万元,另还补偿古坟(李氏坟)维护费1万元,共计3万元?5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公平、公正吗?

        4月5日,在没有下发任何的文件及拆迁通知书,在镇党委书记卢关荣的指示与带领下,强挖了我家祖坟。天理何在?

        因而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只有借助你们的新闻媒体给予高度关注,让政府重视,维护本村村民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尽可能的为受害方着想,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实事求是地把这一纠纷问题妥善处理好。

                          浙江省磐安县尖山镇新宅村民:张贤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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