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北上广有望首摘知识产权法院“绣球”
作者:蒲晓磊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2704  更新时间:2014/7/16 10:47:53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三合一”仍需推进

       199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法庭。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要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自那时起,各地法院纷纷试点。目前,已有6个高院、74个中院和80个基层院试点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
       尽管“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已经探索了多年,但对于这种模式能否适用即将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家们并未形成一致意见。
       “法院内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试点,为设立专业知识产权法院积累了经验、储备了人才,奠定了‘三合一’大院制基础。但也有问题需要考虑,刑事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统一,包括一些标准,刑事与民事‘二合一’后,会不会出现以刑事相要挟影响民事的效果?”易继明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新明表示,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我国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模式,“全国的做法是五花八门,有的在基层法院,有的在中级法院,有的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都在做。还会出现刑事案件在基层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却在中级法院审判的现象”。
       在今年两会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报告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提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涉及到三个方面,既涉及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还有行政机制的问题和刑事犯罪的问题。‘三合一’的问题只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才有可能很好地解决。这对于倡导全面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有积极意义”。
       在7月3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要求,要强化审判指导,促进裁判标准统一,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合理规划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

       改革需解决深层问题

       “军事、海事都有很清楚的界限,但知识产权却涉及军事、海事、民事等多个领域。知识产权法院跟普通法院是什么关系?”在座谈会上,曹新明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中国法院体系包括最高法院和三级地方法院,专门法院则有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设立时间均在几十年前。
       最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列举”了专门法院为“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上世纪90年代,有人呼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时,有关方面即以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专门法院中没有知识产权法院为由拒绝。
       人民法院组织法在2006年最近一次修订后,专门法院被以“军事法院等”的形式描述,同时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这样的规定,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预留了制度空间。正因如此,此次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将成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龚稼立表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中央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不仅要解决相关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管辖、保障等问题,还要解决一些司法体制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如何进行分类管理、探索法官制度、是否实行办案责任制、如何建立更好的法官保障机制等”。

上一页  [1] [2] [3] [4]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