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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警察刑讯逼供杀人,七人脱罪仅两人判刑
作者:王婧  文章来源:《新世纪》  点击数2182  更新时间:2011/4/19 15:14: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畸轻判决”

  8月8日晚10点左右,正在家里看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电视转播的吴佩奋接到单位电话,得知丈夫万建国“非正常死亡”,当场昏厥。

  8月9日下午,吴佩奋见到了尸体。“最开始的时候,他们都不承认(万建国)是被打死的。但他身上伤痕累累,所以我下决心要为他讨个说法。”

  南昌市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称,“万建国家属在接到万建国的死讯后,集体到省政府等机关上访,引起省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视。8月11日,省委政法委召开8·8事件联席会议,决定由我院负责成立专案组调查此案。”

  在经历了八个月的调查之后,2009年6月9日,南昌市检察院下发了对聂军、吴传龙、帅毅、夏冬、李辉等五人的《不起诉决定书》,理由均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免除刑罚”。吴佩奋说,“九个涉案罪犯,五个不起诉,这是对法律的挑衅。”她开始上访,足迹遍布国家信访局、公安部、最高检等国家机关。

  2009年8月12日上午,南昌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夏向东授意刑讯逼供,邓鸿飞、郭松林、熊玉儿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其中邓鸿飞对死者实施了击打胸、腹部等严重致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三人则构成刑讯逼供罪。邓鸿飞被判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夏向东构成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郭松林、熊玉儿构成刑讯逼供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吴佩奋认为这个判决“非常不公,处罚太轻”,纵容了刑讯逼供者。万建国家属的代理律师张凯对罪名认定和起诉对象均有异议,称“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九名涉案警察,量刑畸轻”。

  依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该法第234条和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后两条,正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条款。

  在一审时,检察官曾如此回应被害人一方的疑问:邓鸿飞的行为超出刑讯逼供意图范围,转化为故意伤害,但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而夏、熊、郭三人同样没有杀人的故意,他们的行为均属于刑讯逼供。之所以没有起诉负责审讯万建国的第一班警察,是因为第二班警察无人反映接班时万建国身上有明显伤痕。公安侦查过程中也没有发现万在第一班审讯时受到严重伤害。

  2009年8月17日,吴佩奋认为这是一次“庇护杀人警察”的枉法裁判,要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四天后,南昌市检察院做出决定,“不抗诉”。

  吴佩奋说,南昌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为此案“往上面跑了好多次,说是这个案子必须要征求上级意见。但究竟是征求谁的意见,我也不知道”。

  与此同时,邓鸿飞和夏向东也都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09年10月16日,中央第四地方巡视组来到江西。吴佩奋递交了上访材料。10月21日,她得到电话通知,对方称材料“领导看了”,已转到江西省政法委,要求一个月内给出结果。

  2009年11月10日,江西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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