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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警察刑讯逼供杀人,七人脱罪仅两人判刑
作者:王婧  文章来源:《新世纪》  点击数2182  更新时间:2011/4/19 15:14: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谁是替罪羊?

  喊冤的还有夏向东。这个从未见过万建国的警察,被认定“授意刑讯逼供”。法院认定的关键证据是2008年8月7日下午,“夏向东在排定分组审讯的人员和时间后,提出审讯万建国要‘以暴制暴’,夏冬随即作了一个反身吊挂的示范动作。”

  “以暴制暴”这一字眼在2008年10月16日前,只出现在同案人吴传龙的供述中。2008年10月10日对吴传龙的讯问笔录显示:“支队领导孙显谊在8月7日开完会后跟很多人在那聊天说:要把这个人(万建国)逼到底线,对这个人不能太客气,甚至要以暴制暴。”

  在“三条刑事司法政策”出台前,夏冬、熊玉儿等六人在供述中,均证实夏向东在会上强调了审讯安全和审讯纪律,要求文明办案、依法依规办案。

  但在10月16日以后,他们的口供中就多次把夏向东和“以暴制暴”联系在一起。警察们说,夏向东要求对万建国以暴制暴,只差没有明说如何打万建国,“如果不是刑侦支队长说这句话,也不可能出这样的事”。

  2009年4月,夏向东被刑事拘留,后被批捕。他先后八次接受检察机关的讯问,但均坚称自己从未说过类似的话。在一审庭审时,夏向东表示,他一直反对并制止不文明的审讯行为。他认为涉案民警与他有利害关系,串供起来针对他。

  而法院判决认定,夏冬、吴传龙、熊玉儿、郭松林、聂军、邓鸿飞等人的供述系分别关押期间所作,均作了同步录音录像,取证程序合法。由此,夏向东被判刑讯逼供罪,有期徒刑一年。

  在终审的宣判笔录上,夏向东写道:“我确实没有授意民警刑讯逼供,没有说过‘以暴制暴’类似的话,确实是冤枉被判。我不惜用生命申诉到底,讨还我的清白。”

  在一审宣判后,2009年9月2日上午9点,夏向东的家属在江西省高院刑三庭会议室见了刘晓云庭长和彭修贵法官。后者是二审的主审法官。案卷收录的此次谈话笔录中记载,夏向东的妹夫许国庆说:“在本案一审开庭前,市检察院还有人来做我们家属工作,要求夏向东把这个案子揽下来,我们认为他是清白的。”

  据夏向东写的自述称,“在5·30的案件侦查过程中,民警吊铐万建国从北斗宾馆审讯就出现了,而且在以后的审讯过程中一直存在。7月7日开始,5·30专案组所有的审讯人员分成四组四班,在新建县北斗宾馆对万建国进行了五六天的审讯,8·8案件涉案民警已经有吊铐万建国的行为。涉案民警此次的表现是刑讯逼供行为惯性。”

  吴传龙在2008年10月31日的供述称,吊铐万建国的西湖地下审讯室内的麻绳,原本就是吊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李玲的。而吴佩奋的外甥也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证实,他在接受此案办案人员的讯问时,同样遭遇了刑讯逼供。

  至于为何要夏向东把这个案子揽下来,夏向东的父亲在9月2日的那次谈话中称,“本案是为了保护公安干部才如此下判的。”

  而法院判决书中提道,“2008年8月7日上午,江西省公安厅‘5·30’专案组决定将犯罪嫌疑人万建国转押到江西省新建县看守所前,先在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侦大队审讯一天。”

  专案组的这一决定并非夏向东能够左右。夏向东的辩护律师称:“为期一天的审讯工作部署与安排,本身就存在违法性。24小时不间断审讯,纯属车轮战,即便不使用暴力手段,也属变相肉刑。而专案组将审讯地点安排在西湖公安分局的地下审讯室,也是极其错误的做法。该审讯室在以往的工作中就是以刑讯逼供而出名。”

  一审的庭审记录显示,夏向东的律师汤忠赞问夏向东:“你在专案组排位你是第几位?”答:“专案组共13人,我排行第13。”夏并表示,“我是负责上传下达的。”

  事实上,8月7日下午对审讯任务的分工会议,也是由夏向东和江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重大案件侦察处处长夏红色共同主持的。对夏红色的讯问笔录中证实了这一点。

  多名警察的讯问笔录中提到,有多名“5·30”专案组成员提到过刑讯逼供,但这些均未被法院采信。

  此外,据吴传龙交待,8月8日凌晨4时左右,夏红色进入审讯室,并对万建国动了手。据熊玉儿交待,在8月8日上午大约9点30分,江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原副总队长马建山进入了审讯室,万建国曾向其求救,但马未理睬。

  吴传龙还供述称,“曹厅长承诺:在谁手上开口,一等功是跑不了的。这是大概意思,原话记不清。”

  于是,二审判决后,夏向东的家属多次前往各相关部门“讨说法”。最终,江西省高院启动了再审程序。接近调查的人士称,自案件再审以来,“各相关部门正在密集地找夏向东谈话。”

  2011年4月1日,此案再审开庭。辩护律师汤忠赞为夏向东做无罪辩护。

  就在这天晚上,万建国19岁的女儿在QQ上说,“我对这个社会已经绝望。我爸爸白白地被他们打死了,但他们却一个个地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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