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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开中介私下交易以为很聪明,法院判决买卖双方皆担责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中国法宣网作者:吕巧  冯… 点击数:1580 更新时间:2011/8/2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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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避开中介私下交易以为很聪明,法院判决买卖双方皆担责〗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讯(通讯员 吕巧  冯臣)通过中介公司获取房源信息,签订了三方合同后,房屋交易双方却耍起了聪明,避开中介公司私下到房管局进行了过户。谁知聪明反被聪明误,中介公司知晓情况后将交易双方都告上了法庭。近日,重庆市长寿区法院判决赵丽、廖玲、马芳芳(廖玲之女)给付中介公司居间报酬10400元。

        2011年11月9日,廖玲到长寿泽润中介公司委托出售房屋,2010年12月21日,赵丽之夫徐强亦在该中介公司委托求购房屋。12月22日在中介公司的参与下,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买方赵丽支付中介公司报酬10400元,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责任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由责任方承担中介费用。2010年12月27日,中介公司人员通过电话得知廖玲和赵丽不进行交易了,三方对中介费用一事产生分歧。

        2010年12月31日廖玲和赵丽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以相对较低的中介费用进行了房产权属登记。泽润中介公司在房管局获知了该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交易两方要求支付约定的居间报酬。

        审理中被告廖玲辩称,因原告方没有能力进行过户,我与原告在合同上有补充协议,我们各方已经将合同终止。我在很多家中介公司都有售房登记,房屋交易也是在另一家中介公司完成的。

        长寿法院审理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既包含了三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也包含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居间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虽在协议签订后协商过合同终止事宜,但各方当事人对“补充协议”并未形成一致意见,也未签名、捺印,故“补充协议”对各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系居间人,其要求报酬的条件是促成合同的成立,且并不要求促成合同的实际履行,原被告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所以,被告间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已经成立,原告要求报酬,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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