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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5日讯 尚未成年的孩子在泳池不幸身亡,父母为讨要说法,踏上与“责任方”的漫漫调解路。谁知,这一调解竟拖了整整20年。近日,在数年协商未果的状况下,家长将对方起诉至法院。今日,记者从太原市晋源区法院获悉,因此案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法院裁定此案不予受理。
1991年6月26日,山西某技工学校的学生强强(化名)与同学小贺、小刘等相伴,买票进入太原某电厂开办的游泳场游泳。由于深水区和浅水区标志不明显,加之救护不到位,导致未满18周岁的强强不幸身亡。
此事发生后,强强的父母曾多次找学校及电厂方面协商联系,校方承诺只要强强的妹妹考试能接近分数线,便安排其进校读中专并毕业后分配工作,但此事终因强强妹妹分数未能达到作罢。此后,双方一直处于协商解决阶段。今年11月16日,强强的父母起诉至晋源区法院,要求电厂和技校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父母赡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3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因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丧失胜诉权的制度,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期间。我国民法设立了两种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本案中,原告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但又不能出具证明其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所以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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