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京华时报》讯 (记者 王秋实)虽然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但张女士仍然想另辟蹊径购买刘先生的800万元豪宅。发现购房无望后,她将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已经交纳的购房款10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经海淀法院调解,张女士支付38万元作为房屋贬值补偿。
张女士起诉称,去年9月,她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她购买刘先生名下位于海淀区西三旗的一处价值800万元的房屋。现在她发现自己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房屋交易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因此刘先生应解除与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全额返还已经交纳的100万元购房款。
对此,刘先生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考虑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北京市的限购政策就已经出台,张女士应该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现在房产价格下降,自己的房子贬值,因此不同意返还张女士已经交纳的定金及首付款100万元。
庭审中,法官发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张女士就已经明知自己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但出于侥幸心理,她一直期望能通过其他手段买房。但直到实际给付了定金和首付款100万元后,她才真正意识到:如果提供虚假文件骗取在京购房资格,可能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处罚;如不具备在京购房条件,她无法与刘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真正买到房子。因此才想到通过诉讼解除合同要回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相关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均说明,张女士是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在京购房条件的情况下而强行尝试买房,刘先生的房子现在确实存在一定贬值。经过调解,张女士同意给付刘先生一定的赔偿款。最后,刘先生退还了张女士已经交纳的购房款62万元,剩余购房款38万元则作为张女士向刘先生给付的房屋贬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