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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特约撰稿 徐馨)李某(女)给丈夫马某家生育了儿子马凯(化名)觉得其劳苦功高而养尊处优、好逸恶劳,后又与外省一有妇之夫廖某裸聊,并伺机与廖某同居。后为寻求刺激,她拍下自己的裸照及与廖某的性爱视频。马某发现李某出轨且屡教不改后愤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9月1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婚生子马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马凯年满十八周岁;原被告个人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房产一套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债务3.1万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诞下儿子有“功劳” 居功“自傲”惹夫烦
2005年3月份,当年22岁的小伙马某经人介绍与20岁姑娘李某认识, 并于2006年5月27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5日儿子马凯出生后,李某觉得她给马家续了香火劳苦功高,理应养尊处优、恣意享乐,遂对马某及其家人颐指气使,稍不如意便撒泼哭闹,马某总是陪着笑脸说好话。2008年春节过后,马某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李某做起“全职太太”后越发肆无忌惮,她把马凯交予公婆照顾,自己经常外出通宵达旦玩麻将,对家中的农活和儿子不管不问。马某听说后从外地赶回反复规劝李某,李某写下“不再玩牌并照顾好家庭”的保证书后,马某买来一台电脑让其在帮助公婆干完农活、照顾好马凯之余上网打发无聊时光。
裸聊有妇之夫并同居 自拍性爱视频寻刺激
2009年3月份,马某再次外出打工后李某我行我素,除了陪儿子吃饭、睡觉外,其余时间全部用于上网玩游戏。随后近一年时间内李某学会了网络聊天,并与河北籍一名有妇之夫廖某打得火热。马某的妹妹和父母发现后,曾多次规劝李某,但均遭李某“白眼”。李某曾指桑骂槐,多次以马某的父母所做的饭菜不合其胃口为由辱骂公婆及小姑,借机发泄她对公婆及小姑管其“闲事”的不满。
2010年春节期间,马某回家听说李某和男人视频聊天后气愤不已,将李某痛打了一顿。春节过后,李某以“马某有家庭暴力,她要外出打工避开马某”为由借机跑到河北,在外租房并与廖某同居了8个多月。同居期间,为寻刺激,李某让廖某用数码相机拍下她的裸照及两人的性爱视频,上传保存在她的QQ空间相册内,并把她在河北的手机号码设定为相册和视频观看密码。
视频败露偷情状 跪求夫谅莫诉离
李某外出打工后杳无音信,马某多方寻找无果,便在妹妹的帮助下申请了一个QQ号,并添加李某的QQ号为好友。李某同意并添加马某为好友后,马某把实情告知,并求李某回家看看年幼的儿子。起初李某编造借口拒绝回家,后来在马某多次道歉并哀求下,李某才将自己打工的地址及新手机号码告诉了马某,并言称挣够钱后再回家。马某无奈,放弃外出打工的机会,留在家中照顾孩子。
一天,马某在翻看李某QQ空间时,看到需要输入李某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才能查看其相册的信息后便输入了李某的有关信息,打开了相册看到里面李某不堪入目的裸照、李某与廖某裸聊截图及性爱视频后,马某恼羞成怒,找专业人员将相册里面的照片、视频复制保存下来,制成了光盘,并于2011年1月5日向许昌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某接到法院传票后马不停蹄地赶回家中,跪求马某原谅她,不要和她离婚,并在中间人孙某的见证下写下了“她有过错自愿放弃婚内房产,并保证今后坚决与廖某断绝来往”的保证书。见李某确有悔改之意,马某原谅了她,并以夫妇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屡教不改再“寻乐” 丈夫诉离获支持
法院准许马某撤诉后,李某心中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马某注销了电脑上网,换掉李某的手机号,并和妹妹一起时刻监督李某的行踪。无计可施的李某在家中“老实”了一段时间便“旧病复发”,并以呆在家中太苦闷无聊为由联系牌友到其家中打牌作乐。自此,夫妇两人多次发生争执,并唇枪舌剑、恶语相向。2011年12月25日,李某趁马某和其家人外出探亲时再次跑到廖某处与廖某同居。
多方联系李某一直没有回应,意识到李某水性杨花且不思悔改后,马某心灰意冷,决定终结这段失败的婚姻。 2012年6月7日,马某持光盘、李某的两份保证书、孙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儿子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精神抚慰费2万元。
经查,原告马某婚前财产有两轮摩托车一辆,被告李某婚前财产有落地扇1台、被子4条和毛毯2条;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为一套建筑面积98.77㎡的房产,共同债务3.1万元(系原被告买房时共同借原告父母及其亲属的)。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告第一次提出离婚时是因为双方性格不合,原告经常酗酒后打骂被告,被告并未出轨;现孩子年幼需要被告照顾,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该案中原告马某于2011年年初已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此次系二次起诉,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挽回的余地,且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本着有利于婚生子马凯成长的原则,马凯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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