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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撰稿人:周剑飞)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中依法主动审查证据合法性的重要职权,明确了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积极角色,但随后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却没有对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程序、方式等做出细致规定,在缺少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况下,为尽可能的发挥非法证据排除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泗县检察院公诉部门结合办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
1.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通过对案件相关卷宗材料进行充分、详细的审查,注意审查证据之间的矛盾,进而发现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相关痕迹,尤其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看其供述和辩解是否与全案证据相矛盾,犯罪嫌疑人的多次辩解中是否存在反复现象,出现反复的原因何在等。
2.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提起,除承办案件检察官主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外,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亦是程序启动的重要途径。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由于公众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知之甚少,考虑到该院办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知识水平又相对较低,承办人员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除查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情形外,都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同时为防止某些犯罪嫌疑人恶意提出申请浪费司法资源,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提出排除申请时,应提供何时、何地、何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同时也便于检察人员进一步查证。
3.对于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案件,赋予律师介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权利,辩护人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了解的案件相关情况,都可以向承办检察官反映,承办人员都能认真听取,尽可能的调查核实。
4.立足侦查监督职能,以中立者身份居中超然倾听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双方意见,改变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仅听取侦查机关一面之词的弊病,对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的非法证据的合理质疑,认真调查核实。
5.在调查非法证据时,重点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特定违法情形等方面考察,对存有疑问的口供,先由侦查人员对其侦查行为及其获取口供的合法性提供证明,仍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可以通过调取侦查机关所有讯问笔录,核查全部录音录像,调取犯罪嫌疑人入监时的身体健康检查记录,询问监管人员证言等方式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就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当面对质。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合法取得有疑问的,可对相关证人、被害人进行复核。
6.对于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案件定性并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通过重新制作、补充说明等措施补救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于经审查后能依法确认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系非法取得,承办人员在制作审查报告时应对该证据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排除此项证据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同意,依法予以排除。
7.下一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做出排除非法证据决定前,该院拟尝试组织由侦查人员和辩方人员共同参与的听证会,建立在充分辩论基础上,非法证据排除将更有公信力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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